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5:08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91)体群字131号

(1991年7月 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


  为加强体育运动学校全面管理,提高学校教学、训练质量,完成读训双重任务,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和合格为中等体育专业人才,根据国家教委(79)教专字004号《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的新生,应按照《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中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逾期报到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人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人学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群众揭发脾私舞弊,"走后门"人学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令其退学。
  第三条 体育运动学校附设班学生入学与注册按当地中、小学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


  第五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该包括学业考核和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是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是根据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在学习、训练诸方面地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考试(期中、期末考试)和考查(课堂提问、课内外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的办法进行.考试和考查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选修课考试成绩的评定均采用及格或不及格.
  学期成绩评定的方法为:期来考试成绩占60%;期中考试和平时考查成绩备占20%。
  学年成绩的评定方法为:第一学期总成绩占40%、第二学期总成绩占60%。
  第七条 对学生操行的考核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任课教师、教练员的意见,对学生进行全面评定,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需经校领导或教务科批推,方可补考.对无故缺考(包括补考)或考试作弊者,除考试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外,学校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凡因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需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开学前、后一周进行零补考。对因外出参加比赛或其他特殊情况错过补考时间,或参加比赛返校后的时间已临近补考日期,经学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补考.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生,其成绩要注明“补考”。
  第十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常年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常年考试有四门不及格者留级。三门以内(含三门)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经过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留级。附设班学生的升留级办法执行主管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业期满,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各科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治疗、休养、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可准予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校领导批准,可令其退学:
  (一)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二)连续留级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者。
  第十四条 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如果在第二常年被优秀运动队吸收,可转学到为优秀运动队开办的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继续学习,也可保留学籍两年。其间,如自修完中专课程,并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合格,可发给出毕业证书,享受中专毕业生待遇。附设班学生因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训练者,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输转学手续。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五条 上课由教师或教练员点名,记录学生出勤情况.教务科定期公布学生考勤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请假,需交医生证明。因事请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训练者,以旷课论处。未
  请假在一天内,由班主任或教练员批准;请假在三天以内由教务科批准;请假在四天以上或在考试期间请假,需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学时要通报批评,井令其检查,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对思想品德好,学习、训练、比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及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毕业班学生除外),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凡受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半年至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外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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