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4:55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体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行一个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健身计划。全民健身计划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体育行政部门要有职能部门主管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制定规划,以保证计划的实施。体育科学研究部门要积极承担全民健身计划的设计,修改、完善现行的体育锻炼标准,推广科学健身的方法,并根据民族、年龄、性别等的不同特点,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质(或体能)检测标准、对达到标准者予以荣誉奖励。
二、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建立一支经过培训、有一定组织能力或技术水平、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社会体育工作骨干队伍。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一种荣誉称号,分国家级和一、二、三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及其以下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决定批准授予机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义务组织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指导群众科学地锻炼身体,并及时将组织、指导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情况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取得当地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和传授技能,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各技术等级的收费标准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三、学校体育关系到代代新人的成长和民族素质的提高。是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基础。为加强基础,增强体育事业发展的后劲与活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指导学校体育摆在突出位置,适当增大投入,把学校体育作为战略重点和工作重点抓好。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对学校体育的基本要求,是体育行政部门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国家体委拟与国家教委尽快制订《条例》实施办法。在贯彻《条例》过程中依靠法规监督、行政协调和活动导向等手段来搞好学校体育,建立学校体育督导制度,以实现宏观管理的职能。
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内容;改革表彰评选办法,进一步扩大施行面。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不断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努力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同时,密切与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协作,开拓新的领域,以青少年宫为阵地,积极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更加广泛的开展。
四、业余训练是我国竞技体育的基础工程,同时又是培养社会体育骨干,提高社会体育水平的重要环节。为适应我国竟技体育发展的需要和社会体育的需求,必须从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强业余训练工作的宏观管理,有利于增强业余训练的生机和活力出发,改革现行业余训练管理政事不分,国家统包过多,自我运行和消化所带来的业余训练规模不大,财力不足和缺乏良性循环运行机制的弊端。建立法规制度,加强宏观管理。修订和完善业余训练组织章程,健全青少年儿童竞赛管理办法,促进学校、企业、乡镇、集体、个人等广泛开展业余训练,扩大业余训练网络,拓宽业余训练发展路子。
完善业余训练高层次体育运动学校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业余训练表彰制度,以提高业余训练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探索体教结合培养体育人才的途径。开拓适宜广大青少年儿童训练和学习的有效形式。各级体校、训练中心要根据各地区及项目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训练,所培养的人才除保证向优秀运动队输送外,应向社会实行有偿输送。
五、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协调、监督下,群众体育实行国家办和社会办相结合并以社会化为突破口,调动全社
会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体育的积极性的方针。各行业、系统、部门的体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提倡、支持社会团体、集体或个人办群众体育。
为推动群众体育深入社会,进入家庭,要重视基层体育组织的建设。县和城市的区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骨干作用,广泛建立多种项目、各类形式、不同规模的社会体育指导站、点和俱乐部。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是隶属于体育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以社区体育为主要形式的体育活动,并引导群众为健身娱乐自我投资、自我消费、自我受益。
六、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的各项法规、制度。把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监督的职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法"对全社会群众体育实行管理。根据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现行的全国省、区、市群众体育工作评定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全国体育先进城区的标准和评选办法、全国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全国群众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社会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等。
七、群众体育协会在重视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亦要重视经济效益,开放搞活,积累资金,逐步走自我发展的道路。按项目划分的协会(轮滑、毽球、风筝、门球、信鸽、龙舟等),逐步向实体化过渡,组成一个事业性的协会实体进行综合管理。从 1993年起,国家体委事业经费扶持三年,三年后以自筹经费为主,国家体委事业经费适当补贴。
按部门、系统和人群划分的协会(大、中学生、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体协和各行业体协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老年人体协暂由国家体委群体司代管,并向主管部门负责过渡);企业办队联合会拟更名后在1995年实现实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