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5:26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5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我国群众体育工作不断沿着健康方向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三条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原则上四年一次(以下称一个周期)。在全国运动会举办年进行评选和颁奖。
第四条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对一个周期内在群众体育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按照评分标准,各项工作总分相加排序在全国前十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授予的奖项。
全国群众体育进步奖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对一个周期内在群众体育工作方面的成绩进步较大,按照评分标准,各项工作总得分与前一届总分相减的得分差值排序在全国前五名(未获当届先进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授予的奖项。
第五条 评选机构
(一)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评选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非常设机构。日常工作部门设在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二)评委会通常由9或11人组成,由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任主任,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司长任副主任,设委员若干。
第六条 评选资格
凡是按照程序申报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填写并按时报齐有关材料,填报材料全面真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参加先进奖的评选。在当届评选中未获先进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参加进步奖的评选。
第七条 申报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表格并报齐有关材料。
(三)所有申报文件应当加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印章,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按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国家体育总局在接到先进奖、进步奖的申报材料后,可指派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抽样核实。对填报材料失实,评委会可以向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八条 评选程序
根据《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分标准》和报送的材料,评委会按照《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主要评分内容》(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被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体育总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评选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