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5:1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7年11月21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社区体育是指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为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
  第三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对象为全国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申报审定的城市社区应是已被评为省级的城市体育先进社区。
  第四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是指体育工作成绩优异,全面达到《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的社区。
  第五条 评定机构
  (一)国家体委设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评定。
  (二)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家体委的领导下,按照(标准)独立开展评定工作的非常设机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体委群体司。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根据《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条件后,向区、市(不设区的即为市,下同)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体委评定委员会。
  (三)评定委员会运用资格认定、审定材料、对部分单位抽查的办法对申报社区做出评定结论,并报国家体委审核批准。
  第七条 表彰奖励与评定周期
  (一)批准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 的街道办事处,由国家体委授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标准,评定体育先进社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应和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相衔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每一评定周期为2年。
  第八条 抽查与复查
  (一)评定委员会可在评定周期内,对申报的社区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能全面达到《标准》的,不予评定;对已获"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获得"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的社区,进行定期复查,如发现与《标准》不符的,可向国家体委提出建议,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三)评定委员会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不定期的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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