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若干意见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4:5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深化体育改革的总体设想,为加快单项运动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现就运动项目逐步实施以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的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运动项目管理实施协会制的必要性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上是实行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有效地推动了各运动项目的发展,使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得到迅速提高,不少项目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为了探索新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国家体委从一九八八年开始陆续对足球、武术、登山等运动项目管理进行了协会实体化改革试点。几年来,尽管试点工作还是初步的,在管理上尚不够完善,但实践证明,逐步将目前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运动项目转变为间接管理,建立以  单项运动协会为主管理运动项目的协会制新体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建立协会制,有利于运动项目的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体育社会化,增强运动项目发展的活力和后劲;有利于运动项目专业化管理和民主决策,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管理体系,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扩大对外体育交流;有利于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
  二、运动项目管理的现状和实施协会制的原则、方法步骤
  目前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上是三种形式,一是由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其相关的单项运动协会的办事机构一般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融为一体,协会没有专职干部,不单独进行经济核算。协会对运动项目的管理基本是名义性的。二是由事业性的协会实体管理。这种事业性协会实体既是体育行政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又履行对运动项目实施全面管理的职责。三是由纯社团性协会实体管理。这种形式的实体协会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本协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的体育社团组织。其协会办事机构不属体育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对本项目的管理不履行行政职责。
  实施协会制就是要将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由第一种形式逐步转变为第二、第三种形式。随着协会制的实施,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运动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
  实施协会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时、因地,因项制宜,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二)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对运动项目的管理,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按照各运动项目的特点、运动水平和担负的任务等不同情况来确定协会的实体形式。奥运会重点项目和传统优势项目,以及有事业单位为依托的项目,一般转变为事业性协会实体;其它运动项目根据国际、国内活动的实际需要可转变为纯社团性协会实体或事业性协会实体。
  (四)目前仍实行第一种管理形式的单项运动协会,也要进行改革,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协会的组织形式,调动各专业委员会的积极性,加强民主管理。
  对运动项目实行以协会制为主的管理体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稳妥,在方法上应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搞一刀切。基本具备实行协会制条件的运动项目,由国家体委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具体实施协会制的方法和步骤是;
已经实体化和半实体化的单项运动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使这些实体协会更健康地发展。
进一步扩大事业性协会实体的试点,特别是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奥运会重点项目进行试点,以便更全面地总结经验。
  群众基础比较好的纯社团性运动协会改革的步子可以大一些,能够实行的尽量实行。争取在"八五"期间要有二分之一左右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完成向协会实体转变,到本世纪末争取各运动项目基本实施会制。
  三、实体协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实体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本运动项目的发展,推动本运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其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和管理本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
  (三)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程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性竞赛的管理,审定全国比赛规则和运动成绩;
  (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负责和指导参加国际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在我国举办本运动项目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项目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对高水平教练员、裁判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和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研和出版有关的专业书刊;
  (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八)搞好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实体协会的内部管理
实体协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一)健全协会领导机构。协会领导机构一般应由以下三方面的人员组成:一是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代表:二是与本项目有关的专家学者;三是热心支持本运动项目的企业界人士、行政部门和企业界人士实行代表制,因职务变动等原因失去代表性,即由继任者予以替补。
协会领导机构要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精干高效的常设办事机构。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需要,由主席、专职副主席或专职秘书长主待。对日常工作的处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属于事业编制的按同类事业人员的标准执行,属于社团编制的,可参照事业人员的标准执行,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体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会费,社会赞助和社会集资.与本项目业务有关的专利性收入,比赛收入.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等活动的收人,投资和开办经济实体,基金、彩票等收入。
实体协会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树立体育投入产出的效益观念;在搞好自身业务建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本项目的发展积累资金。
  同时,协会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配备或聘用相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必要的财务审计制度,完善审批手续。
  (四)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实现运行机制的真正转变。实体协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机构性质和担负的任务等不同情况,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行文规范、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逐步理顺各种关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体育行政部门对实体协会的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是实体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体协会的宏观管理和归口业务指导。对实体协会主要是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审定协会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和有关方针、政策,对训练、竞赛、外事、宣传等项业务进行指导、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
  (二)根据一个时期体育工作的需要,对实体协会下达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协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阶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点和担负的任务,确定国家拨
款的数额。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在协会实体化的初期。对各运动项目体育事业经费部分的拨教数额按原基数原则上三年不变,三年后再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负责协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人选的推荐或资格审查,审批对协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以及协会副秘书长以上人选的综合平衡和协调;
  (五)负责协会常设机构事业和社团编制的审核管理;
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的事业性协会实体,其人员编制要严格控制,对己基本实现经费自理的协会实体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开。
  (六)负责协会以体育行政部门的名义行文的审批;
  (七)负责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审查,以及协会所属经营性实体的申报登记的审批。
  六、加强对实施协会制工作的领导
在实施协会制的改革中;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b会制工作的领导,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实施协会制是体育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思想倾向和实际问题,使改革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结合协会制改革的实施,转变职能,调整机构,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下放权力,支持实体协会大胆地开展工作,树立实体协会在本项目的业务管理中的权威,帮助他们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根据实体协会工作的需要核定必要的编制,选派适当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充实和加强协会的办事机构,组织指导协会搞好干部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四)要积极扶持有条件的实体协会向产业化的方向发展,鼓励其开展多种途径的经营活动,拓宽资金渠道,扩大经费来源,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同时要严格协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本意见主要针对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对运动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本意见精神进行。其运动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实体协会的性质、名称等,由各地自行确定,不强求上下一致。


关键字
    文字广告
相关资讯

  • Copyright© Infosport.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北京中体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泰松体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