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6:27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5年12月5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的要求,使中国国家拳击队的组建和选拔科学化、规范化、正规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拳击队的主要任务是代表中国拳击协会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世界业余拳击锦标赛、亚洲拳击锦标赛和国家体委下达的其它国际性业余拳击竞赛任务并根据中国拳击协会的要求参加国内的各级各类拳击竞赛,争创优异成绩,推动和普及拳击运动在中国开展。
第三条 国家拳击队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组建形式。由中国拳击协会根据国际和国内竞赛任务确定集中、分散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形式。
集中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将优秀运动员集中在一起训练的形式。
分散是指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承认一批优秀运动员具有国家拳击队员的资格,并享受国家拳击运动员的待遇,运动员分别在各省、市、自治区及行业体协、解放军、直属体育院校、俱乐部等进行训练的形式。
第四条 国家拳击队的组建和选拔贯彻以运动成绩为主要标准的原则,按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拳击运动竞赛所取得的成绩进行综合积分排名。综合排名列前的运动员组成国家队。
第五条 在中国拳击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所参加比赛的级别(体重)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变动。个别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经中国拳击协会批准。运动员以每年参加全国拳击锦标赛报名的级别为主级别,以主级别参赛所得积分分值为100%,以其它级别参赛所得分数以75%计算分值。
第六条 中国拳击协会每年拟举办 4-6次具有积分的拳击比赛。即:全国拳击锦标赛、全国拳击冠军赛和2-4次全国拳击精英赛。
第七条 运动员综合积分排名的计算方法为;总分=运动员参加上述比赛的得分之和。
第八条 运动员如因国家其它任务而耽误国内积分排名比赛的,得分则取该运动员参加以前同类比赛的最高分值或参加国内同级别运动员所参加同类比赛所得的前3名平均分值,并入总积分中计算积分。
第九条 拳击运动员综合积分排名采用"动态综合积分排名法"(见附表分值),即运动员每参加一次新的比赛,所得的分值自然顶替最早一次参加比赛所得的分值。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每举办一次全国性竞赛,所有注册的运动员的积分自然前移一次。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每年12月份公布运动员的积分排名。
第十条 运动员如有在拳击运动竞赛中违纪的,按有关处罚条例扣分。
第十一条 拳击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按国家体委和国际业余拳击协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拳击队的组成应考虑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年龄结构,注意选拔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因特殊情况(如在国际重大比赛中受伤等)不能参加国内的积分排名比赛,中国拳击协会有权依据一定的程序承认其国家队选手的资格。
第十四条 入选国家队运动员原则上承认其教练的国家队教练员资格,并享受相应待遇。如运动员成绩下降,没有再次入选国家队,其教练员的国家队教练资格和待遇相应取消。如运动员有争议影响到教练员的确定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具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与荣誉感。
第十六条 国家拳击队组建和选拔程序为:根据运动员的综合积分排名和运动员的年龄状况以及参加国际比赛的成绩,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审定,视任务不同公布。
第十七条 国家拳击队所参加的任何社会活动,必须经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附件:拳击运动竞赛综合积分排名分值表
拳击运动员综合积分排名分值表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全运会 44 32 20 12 8
全国锦标赛 32 24 16 8 4
全国冠军赛 32 24 16 8 4
全国锦标赛预赛 16 12 8
全国精英赛 16 1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