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第二条中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6:45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89)体训竞综字59号

(1989年10月9日国家体委发布)


  设立全国纪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使它能切实起到促进运动水平提高的作用,现对国家体委下发的《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第二条中“设立或撤销全国纪录的项目和年龄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的有关设立全国纪录问题的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一、国际上已设立世界纪录、在我国正式开展和进行全国正式比赛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申请设立全国纪录。
  二、国际上未设立的世界纪录,但在我国正式开展并进行全国正式比赛五年以上的项目,可以申请设立全国纪录。
  三、新开展的项目在未建立全国纪录前,为了促进该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可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自行公布“最好成绩”。
  四、设立全国纪录,应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司、处严格按照《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提出申请,报国家体委批准后,方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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