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02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6年6月21日国家体委第2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资金和体育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以下简称驻委审计局)是审计署在国家体委设立的派驻机构,受审计署、国家体委的双重领导。驻委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署、国家体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要求和委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规模较小的单位设置专职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驻委审计局的业务领导。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本单位应当予以保证。
  (四)国家体委系统的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驻委审计局的意见。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家体委系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驻委审计局对下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对国家体委直属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事业单位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外汇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2、组织并参加由国家体委主办的全运会、城运会,国家体委承办的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和其它重大国际比赛的审计监督工作。
  3、对国家体委直属企事业单位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
  4、对国家体委系统带有共性,政策性强的经济活动,如体育彩票、集资性竞赛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5、对国家体委筹建的援外基建工程项目及直属单位境内外合资、合作、投资参股经.营企业、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资金投入、财产管理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体委拨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的训练、竞赛、专项维修经费有重点地实行跟踪审计。
  7、领导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职责是;
  指导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审批直属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人员。
  8、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的内部审计工作。
  9、负责制定国家体委的审计规章制度。
  10、承办审计署和国家体委交办的审计事项。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对本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单位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企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经济责任。
  6、基建、维修工程项且预(概)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有关经济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8、本单位境内外合资、合作、投资参股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资金投入、财产管理及效益。
  9、本单位重大的经济活动,如捐赠、赞助、体育广告等收支管理。_
  10、上级交办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驻委审计局主要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机关司、局抄送有关经济管理规章制度和国际、国内重大赛事计划及年度财务预、决算。
  2、参加委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
  3、要求委直属单位按时报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文件。
  4、要求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时报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要求省市体委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按时抄报审计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5、审核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检测会计软件。
  6、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7、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收支、可能产生的严重损失浪费,报经委领导批准后,有权制止。
  8、驻委审计局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报经委领导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直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9、驻委审计局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财经法规,报经委领导批准,分别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经济处罚、暂停有关的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和委有关部门执行。
  10、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1、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油或0。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联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驻委审计局反映。
  第五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送本部门或本单位领导人审批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报送审计部门。
  (四)被审计单位对驻委审计局的审计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五)委直属企事业单位被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审机构的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六)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驻委审计局根据情节轻重,可酌情处以罚款,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审计机构或人员,上级审计机关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机密的。
  第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第六条(一)、(二)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述。
  第八条 本规定由驻委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0日发布的《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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