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6:54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91)体政字42号
(1991年10月15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是我国体育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根据体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系统的软科学研究是以辅助各级体育部门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推动体育事业发展为目的的综合性研究活动,其范围主要包括;体育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法制研究和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
第三条 全国体育科技工作由国家体委科教司归口管理,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以下称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分管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工作。
各级体育部门应将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工作计划,加强管理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 项
第四条 为加强体育系统软科学研究的宏观指导,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将根据不同时期体育决策的需要,制订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
第五条 国家体委设软科学研究委管项目(以下简称委管项目)。委管项目目前暂设补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
补助经费项目主要用于体育决策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自筹经费项目可以适当扩大选题范围。
第六条 立项原则:
(一)研究内容对体育改革、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研究计划周密,研究方法适宜,实施方案可行;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的领导同志;
(四)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七条 管委项目采用委托研究和公开招标和结合的办法。委托研究项目由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公开招标项目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在招标中,鼓励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自筹经费的投标项目。
第八条 凡申报管委项目的单位必须填写《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国家体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申请书由本单位审查,地方各单位的申请书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查,然后,一式三份报送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评议投标项目,提出立项建议,报委领导审批。
第十条 凡承担委管项目的单位须填写《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在发出立项通知后一个半月内,与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者,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项目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为研究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
(二)研究资料文印费;
(三)计算机机时费;
(四)专家咨询费;
(五)必需的会议费;
(六)其它费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购买固定资产等。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按承担单位财物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检查与实施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加强委管项目的督促。检查和管理。委管项目 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定期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或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日期、调换研究人员,须事先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拟增加、合并、撤销或修改已签约的研究项目,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
第十五条 通有特殊情况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需中止研究项目,可由项目主要份责人提出报告.(附经费一开支细目表),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对于渎职和滥用研究经费者,一经发现,将中止合同,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申报委管项目资格。
第五章 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需要鉴定时须在两个月前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附全套研究成果资料(研究项目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
第十七条 成果鉴定必须经专家评议,评议可采取会议或通信两种方式。鉴定方式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意见,安排鉴定的准备工作。
未经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批准,委管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的鉴定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项目鉴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鉴定结果上报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队 若公开发表,须经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通过鉴定的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计划,凡纳入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根据计划的要求,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未列入软科学研究委管项目,但确有重要管锄价值的研究成果,经有关部门推荐,也可列入推广计划。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奖励分为国家体委体育科技进步奖和软科学研究专项奖。
软科学研究成果申报体育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按《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执行。软科学研究专项奖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部门的软科学研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