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7:24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91)体计基字381号

(1991年10月10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委直属单位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直属单位应由经过专业学习、培训或有两年以上基建财务工作经验的财务人员担任基建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如有变动,应向国家体委主管部门通报,并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
  第五条 基本建设发生的费用,其记帐方法应当采用借贷记帐法,明细帐应当采取多栏式帐页。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会计帐户;设置核算各项基本建设支出的会计帐户;设置为核算基本建设储备的材料和需要安装设备的帐户。要求做到帐目清晰,核算准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突破。对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建设项目的未完成工作量投资,必须在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同时,向国家体委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动员内部资源扩大工作量”的计划,经国家体委批准列人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扩大工作量。
  第八条 基本建设拨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对按照国家体委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使用建设资金,保证计划内项目,禁止计划外工程。
  (二)按照基本建设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的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三)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的预算拨款总额和下达的年度发款限额范围内供应资金。
  (四)在工程建设预算范围内,资金拨付的数额同工程进度相适应,完成多少工作量,拨付多少工作价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工程预付备料款的拨付和抵扣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1989年7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报送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和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
  基本建设财务快速月报必要时可用电讯报表,过期不报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投资完成额是建设单位在计划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投资,是已形成工程实体的工作量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价值反映。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本年实际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额,不得虚报或少报a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峻工结算前,必须清理结余资金。属于中央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中央,不得长期挂帐,不得擅自用于扩大工作量和设立小金库。债权要全部收回,债务要清偿。呆帐、坏帐要严格按有关会计制度处理。属于自筹资金投资的,应把结余资金转回待转自筹资金帐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时、准确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决算中的年初数一定要与上年度批复的决算数一致。如有变动,可以调整并在决算中说明。报表要附有经办银行的签证单,井列出应收款和应付款项的明细帐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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