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6:26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5年12月5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拳击运动技术水平,培养拳击运动后备人才,推动群众性拳击运动开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和反映拳击运动规律的竞赛制度,使拳击运动竞赛规范化、科学化、社会化,提高竞赛质量,活跃社会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拳击运动竞赛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拳击运动竞赛管理的准则。‘

第二章 竞赛形式和分类

  第三条 为了转换举办拳击运动竞赛机制,促进拳击运动竟赛产业化,各级各类拳击运动竞赛都要讲究效率和效益,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办好拳击运动竞赛。
  第四条 正式竞赛:
  分为二个序列:
  第一序列为男子业余拳击竞赛序列,主要包括:全国运动会拳击比赛、全国拳击锦标赛、全国拳击冠军赛、全国拳击精英赛、全国青年拳击锦标赛、全国少年拳击集训赛、中国业余拳王争霸赛以及经国家体委批准,由中国拳击协会举办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第二序列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性拳击竞赛。
  第五条 辅助竞赛:
  (一)少年赛、分区赛。为参加上一级比赛而组织的选拔性比赛。
  (二)邀请赛,根据运动队伍和技术发展需要,由承办单位邀请一些单位参加的多边比赛。
  (三)调赛:为了检验训练效果,有目的地抽调部分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四)协作区赛:以大区形式形成传统的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参加,共同协商确定并轮流承办的比赛。
  (五)集训赛:采取边训练、边比赛的办法,练战结合,检查训练效果的比赛。
  (六)其它辅助竞赛名称不限。
  第六条 经营性竞赛:
  由社会各行业提供经费,为提高企业、厂商的知名度和把拳击运动竞赛作为经营手段的各类商业性拳击竞赛。

第三章 竞赛管理权限和权利

  第七条 拳击运动竞赛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拳击运动竞赛,由当地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凡跨省、跨行业等两个单位之间进行的拳击竞赛,需由主办单位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三个单位以上,主要是指三个不同省、区、市或其它省市独立拳击运动俱乐部(含三个)之间举办的各类拳击运动竞赛,须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任何国际性拳击竞赛,必须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按程序报国家体委批准,并按国际惯例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举办或承办拳击运动竞赛,应按拳击运动竞赛的管理权限报批。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运动竞赛,必须经过举办地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申办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比赛的性质、规模、场地设备条件、技术条件医务监督、安全保卫、经费、后勤条件等。
  第十三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拳击运动竞赛的无形资产,如:电视转播权、广告权、杯名权、标志、会徽等的权力归相应的拳击协会或上级拳击运动主管部门所授权举办单位。

第四章 竞赛的代表权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拳击运动员按规定正常、有序流动,代表不同单位参加各类拳击运动竞赛。
  第十五条 拳击运动员参加各类拳击竞赛,实行运动员注册证制,运动员注册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竞赛规程和规则

  第十六条 国家体委举办的正式比赛的规程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制定。其它类型的比赛规程由主办单位制定,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应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竞赛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竞赛日期、地点、参加单位、竞赛项目、竞赛日程、参加办法、竞赛方法、录取名次、奖励、报名和报到、经费、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国内拳击竞赛按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规则进行。承办国际竞赛应按国际业余拳击联合会的规则进行。

第六章 运动员、裁判、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 年满17周岁以上,34周岁以下的运动员方可参加各类业余拳击运动竞赛。少年组拳击运动员为15、16周岁年龄段。
  第二十条 运动员参加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方可参赛。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参加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必须持有中国拳击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拳击运动员手册》和人身保险手续。缺其中任何证件均不得参赛。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国拳击正式竞赛的裁判员必须具有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必须成立仲裁委员会,它是竞赛的最高技术裁决机构,其组成和职责范围按拳击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担任各类拳击运动竞赛的裁判员必须作风正派,秉公执法,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必须加强医务监督,医务人员必须由国家体委培训合格的医生担任。

第七章 竞赛场地器材

  第二十五条 拳击运动竞赛的所有场地器材必须符合拳击运动竞赛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拳击运动竞赛所用的场地器材必须是经中国拳击协会和国家体委器材审定委员会批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由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举办和承办的各类拳击竞赛,尽可能使用电子裁判器。

第八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八条 拳击运动竞赛设名次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技术风格奖。
  名次奖:根据比赛的性质所设的录取名次。
  体育道德风尚奖:按国家体委规定的评选办法和要求执行。
  技术风格奖:为解决技术、战术方面的需要制定的特殊奖励。

第九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拳击协会注册的拳击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未经办理正常手续的各类拳击比赛。
  第三十条 拳击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和各竞赛举办单位如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和参加各类拳击运动竞赛,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全国性运动会的资格等。
  对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举办全国性拳击竞赛资格等。
  第三十一条 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违反全国体育竞赛纪律的,按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体委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违禁药物的有关规定。如发现有关情况,应书面报国家体委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章 赛区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举行或承办各类拳击竞赛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保证必备条件,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拳击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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