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7:21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89)体计管字137号
(1989年5月11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落实责任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由国家体委计划司拨付给直属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向国家体委计划司申请专项资金,单位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填报专项资金申报表,凡属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由单位在编报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临时追加的,专项申报。要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方针,属于多渠道集资合办的项目,在申报前,必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等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对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司将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审批时,要对申请项目的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考察,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并按照财务管理权限报批。经审定后向单位下达专项资金通知并安排拨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书面报计划司批准。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计划司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填写专项资金验收审批表。计划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巳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单位在年末应填报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其资全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奖惩
(一)项目完成后的专项资金结余,属客观原因形成的,单位应上交计划司。属用款单位主观努力形成的,经批准后可由用款单位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超支的,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要求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经济制栽,包括收回专项资金,一定时期内暂停核批专项资金及扣减正常经费等。
第七条 本制度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专项资金申报表(略)
表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情况表(略)
表三、专项资金验收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