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确定和公布试行办法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5:51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3年12月20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国家田径队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迅速提高我国田径运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人选,是按运动员的成绩和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及工作实绩,本着确保优势项目、兼顾后进项目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三条 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遵守运动员守则。
  (三)运动成绩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上一年度取得奥运会和世界田径锦标赛前8名者。
  2、上一年度取得亚运会冠军者。
  3、上一年度在全国以上的比赛中创亚洲以上纪录者。
  4、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 20 名者。
  5、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 30 名者,每项择优选 5 人。
  6、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 40 名者,每项择优选 4 人。
  7、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 50 名者,每项择优选 2 人。
  8、上一年度运动成绩进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 70 名者,每项择优选 1 人。
  9、 没有达到上述(1)--(8)项标准的项目,如该项目水平最高者的成绩高于上一年全国最高成绩,择优入选 1 人。
  10、以上(1)--(9)项适用于奥运会项目,不包括接力项目。
  11、非奥运会项目,进入世界排名前20名者,择优入选 2 人。
运动员入选国家田径队的成绩以国际、国内大赛为准。
  第四条 如运动员成绩达到下一年入选国家队的标准,但其下一年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练,则不入选为国家田径队队员。
  如查出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取消国家队队员资格,并按田径竞赛规则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的选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刻苦钻研业务,对体育事业具有献身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三)必须是国家田径队运动员的现任主管教练。
  (四)几名入选国家队的运动员有几名教练员共同负责训练,则入选训练组的主教练一人。
  第六条 入选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期限均为一年。
  第七条 确定国家田径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应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公布:
  (一)国家体委业务主管处将根据本办法的选拔条件,提出国家田径队初选名单。
  (二)初选名单提交中国田径协会训练委员会讨论,上报国家体委审批。
  (三)12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国家田径队名单。
  (四)凡人选国家田径队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将发给证章和证书。
  第八条 国家田径队教练员、运动员必须做到:
  (一)为国争光、为田径事业多做贡献。
  (二)服从国家体委的管理。在国家任务和地方任务发生冲突时,首先服从国家任务。
  (三)完成国家体委确定的训练任务和成绩指标,认真执行集训和出访任务。
  (四)按中国田径协会外商装备管理条例着装。
  (五)未经中国田径协会批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以国家田径队(中国田径队)名义参加赞助、新闻发布、谈判等社会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训竞三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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