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6:08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为了提高全国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工作水平,全面、客观地反映赛区的实际工作质量,以表彰奖励承办全国体育竞赛的单位在组织、开展竞赛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的评选活动。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以具体承办全国体育竟赛的赛区承办一项全国体育竞赛(以该年度全国体育竞赛计划为准)作为评选基准。每年在全国范围内评选最佳赛区10个、优秀赛区10个,最多各不超过12个。
  二、评选条件:
  (一)赛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体育工作方针和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赛区在承办全国体育竞赛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严格履行全国体育竟赛协议。
  (三)在竞赛体制改革和发展上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办赛特色鲜明,竞赛质量和竞赛效益突出。
  (四)竟赛组织中,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赛区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严格遵守体育道德,竞赛风气端正。
  (五)赛区为参赛人员提供良好的办赛条件,场地器材规范标准,交通方便快捷,饮食干净卫生,住宿条件良好,后勤服务热情周到,有利于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
  (六)重视赛区的宣传工作,赛场观众热情、友好。
  (七)遵守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竞赛经费,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八)比赛期间制定并严格执行赛区安全防范规定,确保安全第一。
  (九)认真执行全国体育竞赛关于检查禁用药物的有关规定。
  (十)未发生严重违反赛风、赛纪事件。
  三、评选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的评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推荐本地区候选赛区;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本项目候选赛区进行初审;各参赛单位反馈意见;国家体育总局综合评定四个步骤进行。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国家体育总局在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全年竞赛工作的同时,结合各单位承办全国体育竞赛数量和具体情况,印发当年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的评选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在组织所属赛区进行评选工作的同时,认真对本地区承办当年的全国体育竞赛进行总结,并填写《承办全国体育竞赛统计表》(附后,以年度体育竞赛计划内比赛为准)。在此基础上按承办当年全国体育竞赛数量10:1的比例推荐候选赛区。并附:1.本单位竟赛工作总结;2.被推荐的赛区总结;3.被推荐者的赛区简介(约700字左右)。于下年度一月十日之前报国家体育总局竟技体育司。
  (二)确定初选结果。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在整理和汇总各单位评选推荐候选赛区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各赛区承办全国比赛的具体情况,初步提出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的候选名单,并印发征求意见通知。
  (三)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全面考察和总结项目当年竟赛工作的基础上,对承办中心所属项目的赛区作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并对有关单位推荐的本项目赛区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审。
  (四)征求各单位运动队、运动员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所属项目参加比赛的实际情况,根据我总局征求意见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运动队、运动员对承办本项目比赛的候选赛区作出评价,并如实将反馈意见及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
  (五)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在全面汇总、平衡各参赛运动队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业务部门对地方推荐赛区的初审情况,经综合平衡审核后,初步确定当年度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待批准后,正式公布该年度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结果。
  四、奖励
  根据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的评选结果,国家体育总局将对竞赛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进一步鼓励、督促各赛区做好今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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