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7:3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92)体计基字417号
(1992年9月16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比照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的通知》,在总结《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办法》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是对国家体委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建设总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用量向国家体委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包干的主管部门为国家体委计划司。
第三条 总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指定项目负责人,选派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人员,其中主要人员保持稳定,对包干建设项目负责到底.
第四条 直属单位依据国家体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报送下列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文件,经国家体委批复后生效。
(一)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请示。请示中必须明确提出以下包干指标:
1、建设总投资: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的基础上,补充室外工程投资、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建设税费、三材差价及预计建设期间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增加投资后,提出一次包死的包干建设总投资。
2、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或地方工期定额提出包干建设工期。
包干建设工期。指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3、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要求,提出工程必须达到的合格以上质量等级。
4、三材用量:根据初步设计提出钢材、木材、水泥的用量。
(二)包干建设投资测算表(格试见附表一)。
(三)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者分工名单。
第五条 国家体委在核定各单位投资包干指标时对包干建设总投资中的建设期间由于价格变动引起的增加投资,比照国家计委公布的投资价格指数核定。
经国家体委审核批复后的投资包干指标原则上不予变动。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或设计有重大修改的特殊情况,直属单位可说明调整原因,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向国家体委报送要求调整投资包干指标的请示,国家体委将视具体情况对包干指标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体委对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和年度用款计划,保证拨付连续建设所需资金。
第七条 对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直属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八条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国家体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结果表一式三份(格式见符表二)。
(二)工程验收证书影印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四)关于投资包干执行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包干投资节余、超支的情况分析。对节余资金提出分成意见,对超支项目提出超出投资弥补办法。
第九条 对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如有节余,节余资金上交国家体委50%,本单位留成50%。
第十条 直属单位留成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统一管理。
直属单位留成资金应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可以作为职工宿舍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留成资金中的职工分成收人,经国家体委批复分成方案后,由单位具体分配,其中用于奖励直接责任者的金额,根据包干节余投资数额大小具体确定。包干节余投资数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职工分成收入中奖励直接责任者的比例不得低于70%;包干节余投资数额10万元以上,职工分成收入中奖励直接责任者的比例不得低于90%。
第十二条 对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项目,如因管理不善,建设总投资超出包干指标,超出的投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弥补超出投资不得动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投资。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质量未达到投资包干文件批复的质量等级,国家体委将酌情核减包干节余投资中的职工分成收入。
第十三条 对包干投资中核定的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建设取费,如工程建设中实际未交纳,未交投资不得作为包干节余,并应在“关于投资包干节余分成方案的请示”中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委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