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56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奥运项目前八名;
(二)世界锦标赛非奥运项目前三名;
(三)世界杯奥运项目前三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参加奥运会比赛的运动员;
(二)世界锦标赛和世界杯奥运项目九至十二名、非奥运项目四至八名;
(三)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各项目前两名;
(四)全国锦标赛2个奥运项目第一名或3个非奥运项目第一名;
(五)全国冠军赛个人全能(或个人积分)前三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和亚运会的运动员;
(二)亚洲锦标赛各项目进入决赛A的运动员;
(三)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各项目进入决赛A的运动员;
(四)城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各项目前三名;
(五)全国冠军赛各项目进入决赛A的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性比赛各项目前八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比赛各项目前三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区域性比赛各项目进入决赛的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地市级比赛各项目第一名。
注:凡申请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的各级国内外比赛,比赛艇必须为9条以上(含9条)的正式比赛项目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