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26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前八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第九到二十名;
(二)亚洲冬季运动会、亚洲锦标赛、洲际比赛单项前八名;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十名;
(四)全国冬季运动会单项前三名;
(五)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成年组单项前二名;
(六)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青年组单项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单项第四至八名;
(二)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成年组单项第三至八名;
(三)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青年组单项第二至六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成年组单项第九至十二名;
(二)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青年组单项第七至十名;
(三)省级竞赛成年组单项前六名;
(四)省级竞赛青年组单项前三名;
(五)地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一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级竞赛成年组单项第七至十名;
(二)省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四至八名;
(三)地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二至六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