击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41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1、个人前八名;
  2、团体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世界杯A级赛:
  1、个人前三名;
  2、团体前二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1、个人第九至十六名;
  2、团体前三名除授予国际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世界杯A级赛:
  1、个人前八名;
  2、团体前二名除授予国际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三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世界军人运动会:
  1、个人前八名;
  2、团体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
  1、个人前三名;
  2、团体前二名的运动员。
  (五)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
  1、个人前二名;
  2、团体冠军的主力运动员。
  (六)全国成年正式比赛:
  1、个人前三名;
  2、团体前二名的主力运动员。
  (七)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辅助性全国比赛:
  1、个人前二名;
  2、团体冠军的主力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成年正式比赛:
  1、个人第五至八名;
  2、团体前二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辅助性全国比赛:
  1、个人第三至八名;
  2、团体冠军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二至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全国青年比赛:
  1、个人前三名;
  2、团体冠军的主力运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成年正式比赛:
  1、个人九至十六名;
  2、团体第三至六名除授予一级以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七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全国辅助性比赛:
  1、个人九至十六名;
  2、团体第二至三名除授予一级以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四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全国青年赛:
  1、个人五至八名;
  2、团体冠军除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二至四名主力队员。
  (四)全国少年比赛:
  1、个人前三名(含身体素质);
  2、团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
  (五)省、市、自治区举办的省运会及省级锦标赛:
  1、个人前三名;
  2、团体前二名的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成年比赛:
  1、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
  2、团体第七至八名的除了授予二级称号的其他运动员。
  (二)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全国辅助性比赛:
  1、个人第十七至三十二名;
  2、团体第四至六名除授予二级以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七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全国青年比赛:
  1、个人第九至十六名;
  2、团体第二至三名除授予二级以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五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四)全国少年比赛:
  1、个人第四至八(含身体素质);
  2、团体前二名授予二级以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三至六名的主力运动员。
  (五)省、市、自治区举办的省运会及省级锦标赛:
  1、个人第五至八名;
  2、团体第三至六名的运动员。
  (六)省、市、自治区举办的青少年比赛:
  1、个人前三名;
  2、团体前二名的运动员。

   注:
   一、全国成年比赛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
   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辅助性全国比赛指:全国冠军赛系列赛
   二、团体主力运动员的确定依据:
  1、出场率75%以上。
  2、平均每场相遇刺中10剑以上。
  3、总刺中剑数与总被刺中剑数差大于4剑(含4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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