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34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冬季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单站赛单项、接力前八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冬季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单站赛单项第九至三十名、接力第九至十二名;
(二)欧洲杯赛单项前十名、接力前八名;
(三)亚洲冬季运动会、亚锦赛单项前三名、接力第一名;
(四)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单项前二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欧洲杯赛单项第十一至二十名;
(二)亚锦赛、洲际杯赛单项第四至八名;
(三)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单项第三至八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单项第九至十二名;
(二)省区市级竞赛成年组单项前六名;
(三)省区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前三名;
(四)地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一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区市级竞赛成年组单项第七至十五名;
(二)省区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四至八名;
(三)地市级竞赛青年组单项第二至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