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2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一)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二)第二名,授予18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三)第三名,授予13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四)第四名至五名,授予每队9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五)第六至七名,授予每队4名参加比赛运动员;
(六)第八名,授予2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参加世界锦标赛的国家队运动员,取得相当于世界前十八名成绩的;
(二)亚洲杯、亚运会冠军:不超过18人;
(三)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冠军不超过11人,连续冠军不超过13人,亚军不超过7人,第三名不超过4人;
(四)全国联赛、全国锦标赛前六名、训练年限达八年以上的运动员;
注:各队每年只能按四条标准之一申报,不得兼报。
三、一级运动员
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性竞赛(青年锦标赛除外):前三名每队不超过18人,其余每队不超过11人。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锦标赛的运动员;
(二)其它全国性比赛(青年锦标赛除外)前三名每队不超过18人,其余每队不超过7人;
(三)省区市举办的不少于八个队参加的锦标赛前三名每队不超过11人;
(四)地市举办的不少于六个队参加的锦标赛冠军队不超过7人。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区市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地市锦标赛前三名每队不超过18人,其余每队不得超过13人;
(三)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八次比赛战胜三个不同的队。
注: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可以申请授予较低一级的等级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等级标准,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等级称号。
3、三级运动员比赛次数的计算:比赛一场算一场,每场比赛必须由一级裁判员主持,并签字证明才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