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8:0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6年11月11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运动会资金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保障运动会合理使用各项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动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运动会是指国家体委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国家体委承办的洲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和规模较大的单项国际比赛(以下简称运动会)。
第三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
(一)运动会组织(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下设独立的审计机构,在组委会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委会的决议、决定,对组委会各部室、各竞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组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委会审计机构由驻国家体委审计局(以下简称委审计局)、举办地的政府审计机关和该地体委的内审部门选派人员组成,以举办地政府审计机关为主。委审计局对运动会的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或财会专业知识。
第四条 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
(一)审计内容:
1、运动会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
2、广告、专利、赞助等集资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3、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
4、往来款项的结算;
5、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财产、物资的来源、分配、处理及管理情况;
6、协议、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7、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运动会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商当地政府审计机关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审计。
(二)审计重点是运动会组委会财务部、集资部、大型活动部、新闻宣传部、电子技术部等部门的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有关部室及使用组委会资金、财产的单位,应及时向组委会审计机构提供有关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各项经济活动情况的文件资料。
(二)对有关部门的帐册、凭证、报表、预决算、财产物资等进行审计。
(三)参加组委会和各部室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组委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健全、修订内部控制制度、改善管理和提高效益、效率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意见。
(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组委会决定、决议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组委会批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八)审计中的重大事宜,可直接向组委会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和运动会的实际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和征求意见。
(四)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决定和纠正、改进的意见。
(五)检查处理决定和纠正、改进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六)运动会结束后,向组委会提出终结审计综合报告,并抄报委审计局。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组委会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