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9:25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前八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洲锦标赛、亚运会比赛前五名;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五名;
(三)国际柔道联合会批准的国际A级赛前三名;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前五名;
(五)全国运动会前三名;
(六)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三名;
(七)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第一名;
(八)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一名;
(九)全国道馆俱乐部比赛第一名;
(十)全国大学生比赛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第四至八名;
(二)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四至八名;
(三)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第二至三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二至三名;
(五)全国道馆俱乐部比赛第二至三名;
(六)全国大学生比赛第二至三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第四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第四至八名;
(三)全国道馆俱乐部比赛第四至八名;
(四)全国大学生比赛第四至八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式比赛前四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式比赛第五至八名;
(二)地(市)级正式比赛前五名。
注:上述比赛均须有同级别八人以上参加方可授予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