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道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9:25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奥运会前八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洲锦标赛、亚运会比赛前五名;
  (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前五名;
  (三)国际柔道联合会批准的国际A级赛前三名;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前五名;
  (五)全国运动会前三名;
  (六)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三名;
  (七)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第一名;
  (八)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一名;
  (九)全国道馆俱乐部比赛第一名;
  (十)全国大学生比赛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第四至八名;
  (二)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四至八名;
  (三)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第二至三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第二至三名;
  (五)全国道馆俱乐部比赛第二至三名;
  (六)全国大学生比赛第二至三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第四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第四至八名;
  (三)全国道馆俱乐部比赛第四至八名;
  (四)全国大学生比赛第四至八名;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式比赛前四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式比赛第五至八名;
  (二)地(市)级正式比赛前五名。

  注:上述比赛均须有同级别八人以上参加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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