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0:1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锦赛
(一)冠军,奥运会不超过15名(含),世锦赛不超过17名(含);
(二)亚军,奥运会不超过12名(含),世锦赛不超过14名(含);
(三)第三名,奥运会不超过9名(含),世锦赛不超过10名(含);
(四)第四至五名,奥运会不超过6名(含),世锦赛不超过7名(含);
(五)第六至七名,不超过3名(含);
(六)第八名,不超过2名(含)。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锦赛第二至八名,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冠军不超过14名(含),亚军不超过10名(含);第三名不超过7名(含);
(三)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不超过17名(含),亚军不超过14名(含);第三至四名不超过10名(含),第五至六名不超过7名(含),第七至八名不超过3名(含);
(四)全运会、全国联赛、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军不超过7名(含),亚军不超过2名(含),第三名不超过1名(含);
(五)全国冠军赛、城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军不超过5名(含),亚军不超过3名(含),第三名不超过2名(含)。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少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军不超过5名(含),第二至三名不超过3名(含);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一至二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三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5名(含)运动员,第四至六名不超过3名(含);
(三)全运会、全国联赛、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二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6名(含)运动员,第三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5名(含)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4名(含),第七至八名每队不超过3名(含);
(四)全国冠军赛、城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不超过10名(含),第二名不超过7名(含),第三名不超过3名(含);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少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二至三名不超过10名(含);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四至六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七至八名不超过10名(含);
(三)全国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三至五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六至八名每队不超过10名(含);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亚军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第三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0名(含);
(五)全国冠军赛、城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亚军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三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0名(含);
(六)全国少年比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不超过12名(含);第二至三名每队不超过9名(含),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7名(含);
(七)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亚军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第三名不超过10名(含),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7名(含)。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第三至六名各队运动员;
(三)全国少年比赛(上场局数累计不超过50%):前三名授予二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9名(含);
(四)全国儿童比赛(上场局数累计不超过50%):冠军不超过3名(含),亚军不超过2名(含);
(五)地(市)或相当于地(市)的锦标赛冠、亚军队的运动员;
(六)不少于六个队参加的正式比赛冠、亚军队的运动员。
注:
1、参加全国青年或大学生比赛申请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时,可参照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的标准执行。
2、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各级称号。
3、申报运动员各技术等级称号的办法、手续、申报期限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市、自治区体育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