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09:49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一)集体项目:冠军全体运动员,第二至三名每队8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4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2名运动员;
(二)双人项目:前六名;
(三)单人项目:前八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
1、集体项目:冠军全体运动员,第二至三名8名运动员,第四至六名6名运动员,第七至八名每队5名运动员;
2、双人项目:前八名;
3、单人项目:前八名。
(二)全国运动会、全国冠军赛、锦标赛成年组比赛:
1、集体项目:第一名8名运动员,第二名6名运动员,第三名4名运动员,第四名的3名的运动员,第五名的2名运动员,第六名的1名运动员;
2、双人项目:前三名;
3、单人项目:前六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全国运动会,全国冠军赛、锦标赛成年组比赛:
(一)集体项目:前八名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
(二)双人项目:前八名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
(三)单人项目:前十二名;
(四)年龄组(B):规定动作前十二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比赛:
1、集体项目:前十二名一级运动员以外的其他运动员;
2、双人项目:前十二名一级运动员以外的其他运动员;
3、单人项目:前二十名;
4、年龄组(B):规定动作第十三至五十名。
(二)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各项目前十名。
五、三级运动员
省区市级比赛:
(一)集体、双人、单人项目前十名;
(二)规定动作前二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