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0:17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一)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12名运动员;
(二)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三)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四)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五)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六)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亚洲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12名运动员;
2、第二至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3、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5、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5、第七至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6、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2名运动员;
(三)亚洲青年锦标赛、亚洲俱乐部锦标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7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四)全国运动会、全国排球联赛:
1、冠军,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2、第二名,授予参加比赛的9名运动员。
3、第三名,授予参加比赛的8名运动员。
4、第四至六名,每队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5、第七至八名,每队授予参加比赛的5名运动员。
6、第九至十二名,每队授予参加比赛的4名运动员;
(五)全国锦标赛及相当于全国锦标赛(俱乐部大奖赛)的比赛 (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训练):第一名不超过4人,第二名不超过3人,第三名不超过2人,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人;
(六)全国排球联赛第十三名及以后的队,从事六年以上专业训练的优秀运动员,经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国排球协会审核同意,每年可推荐两人。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运动员;
(二)世界少年锦标赛前八名,授予参加比赛的10名运动员;
(三)亚洲少年锦标赛前六名,授予参加比赛的6名运动员;
(四)全国运动会获得决赛权的各队(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运动员;
(五)全国排球联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一至四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9名,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7名;全国排球联赛第十三名(含)以后(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每队不超过5名运动员;
(六)全国排球锦标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一至四名授予运动健将外其他运动员,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9名,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7名运动员;
(七)全国排球青年锦标赛、青年联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一至三名每队不超过8名,第四至八名每队不超过5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含预、决赛)、全国排球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排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青年联赛:第一至四名每队不超过10名,第五至八名每队不超过7名,第九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5名,第十三至十六名每队不超过3名;
(四)全国少年排球锦标赛第一至三名每队不超过5名。
(五)省、区、市排球锦标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一至三名每队不超过6名,第四至八名每队不超过4名;
(六)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性排球锦标赛第一至三名每队不超过6名,第四至八名每队不超过4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省、区、市排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性排球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四)在一个年度内参加15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