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0:29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世界锦标赛单项前二名,团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上场率占三分二,取胜占上场次数的三分之三)。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亚运会单项前三名,团体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世界锦标赛单项第三至四名,团体第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亚洲锦标赛单项前三名,团体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亚运会团体第四至六名、单项第四至八名;
(二)世界锦标赛团体第四至六名、单项第四至八名;
(三)亚洲锦标赛团体第四至六名、单项第四至八名;
(四)全国比赛中团体前三名、单项前六名;
(五)洲际比赛(六个国家以上参加)团体前三名、单项前三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比赛单项第七至八名、团体第五至六名;
(二)省、区、市举办的各系比赛单项比赛前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比赛中单项第九至十六名;
(二)省、区、市举办的各系比赛单项第七至八名;
(三)不少于二十名运动员参加的正式比赛单项前三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每增加10人申请者可多三个名次;
(四)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单项前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