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0:03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国际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
(一)冠军,不超过16名(含);
(二)亚军,不超过12名(含);
(三)第三名,不超过11名(含);
(四)第四名,不超过10名(含);
(五)第五名,不超过9名(含);
(六)第六名,不超过8名(含);
(七)第七名,不超过7名(含);
(八)第八名,不超过6名(含);
(九)第九名,不超过5名(含);
(十)第十名,不超过4名(含);
(十一)第十一名,不超过3名(含);
(十二)第十二名,不超过2名(含)。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二至十二名,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
(二)世青赛前三名,不超过16名(含);
(三)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冠军,不超过16名(含);
(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赛、全国联赛:冠军不超过7名(含),亚军不超过6名(含),第三名不超过5名(含);其中全国联赛申报人数相应降低为:冠军不超过4名(含),亚军不超过3名(含),第三名不超过2名(含);
(五)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赛、全国联赛第三名以后队中个别表现突出的运动员(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80%),每年推荐运动健将人数不超过2名(含)。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青赛第七至十名,亚运会、亚锦赛、亚青赛第二至三名,不超过8名(含)。
(二)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赛、全国联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前三名队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1名(含),第七至十名每队不超过9名(含),第十至十二名每队不超过6名(含);其中全国联赛申报人数相应降低为:前三名队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8名(含);
(三)全国青年锦标赛、城运会(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冠军队不超过6名(含),亚军队不超过5名(含),第三名不超过3名(含);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赛和全国联赛各队,每队不超过16名(含);
(二)全国青年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队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0名(含),第七至十名每队不超过6名(含);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锦标赛、全国各系统联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第一至三名每队不超过10名(含),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8名(含),第七至十名每队不超过6名(含)。
(四)全国业余体校和全国中学生联赛(上场时间累计不少于50%):冠亚军每队12名运动员;第三至六名每队不超过8人(含)。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锦标赛、全国各系统联赛的各队,每队不超过16名(含)。
(二)地(市)级比赛第一至三名每队不超过16名(含)。
注:
1、凡受到中国手球协会、赛区组委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的运动员,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2、申报运动员各技术等级称号的办法、手续、申报期限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