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0:19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男、女团体前三名(个别成绩很差者除外)、单项前八名;
(二)国际乒联公布的当年度世界排名表前十六名;
(三)国际乒联举办的职业巡回赛总决赛单项前三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正式参赛资格;
(二)列入国际乒联公布的世界排名表前五十名;
(三)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八名;
(四)国际乒联和中国乒协承认的重大国际比赛上、有世界比赛前十六名队中的四个队(必须有国际乒联和亚乒联公布的优秀选手参加)参加的国际比赛获团体前二名(出场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获胜场次达到50%)、单项前三名;
(五)世界青年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大学生乒乓球比赛、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亚洲青少年锦标赛团体冠军(出场次数达到50%,获胜场次达到50%)、单项前三名;
(六)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国乒协杯赛团体前四名(出场次数不少于50%,获胜次数达到50%)、单打前十六名、双打前四名;
(七)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比赛团体冠军(出场次数达到50%,获胜次数必须达到50%)、单项前三名;
(八)一个年度的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男、女团体前四名(出场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获胜场次达到50%)、五至八名(出场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获胜场次达到60%)、九至十二名(出场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获胜场次达到70%);
(九)一个年度的中国乒乓球俱乐部甲A联赛获男、女团体前二名(出场次数达到三分之二,获胜场次达到80%);
(十)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团体冠军、单项前三名;
(十一)一年度的正式比赛中,中国乒协可根据参赛运动员的成绩和技术水平,推荐2名运动健将。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中国乒协杯比赛团体前十六名、双打前三十二名、单打前六十四名;
(二)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比赛团体前八名、单打前十六名;
(三)全国少年总决赛团体前三名、单打前八名;
(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及全国中学生比赛团体冠军、单打前三名;
(五)全国业余体校比赛(南方赛区)比赛团体第一、单打前二名;
(六)全国业余体校比赛(北方赛区)比赛团体第一、单打前二名;
(七)全国业余体校总决赛团体前四名、单打前十二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成年、青年比赛团体前六名、单项前八名;
(二)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少年比赛单打前八名;
(三)全国“开拓杯”、“新星杯”、“向阳杯”、“创新杯”、“奥星杯”、“幼苗杯”、“娃娃杯”、“四环杯”少儿乒乓球比赛单打第一名;
(四)中国乒协少儿乒乓球总决赛单打比赛前三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省辖市举行的正式比赛团体赛前三名(出场次数达到50%或三分之一,获胜场次达到50%或在关键场次出场比赛为该队获胜作出贡献的)、单项前八名;
(二)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少年比赛单打前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