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0:14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
(一)冠军,不超过24名(含);
(二)第二名,不超过19人(含);
(三)第三名,不超过14人(含);
(四)第四至五名,不超过10人(含);
(五)第六至七名,不超过5人(含);
(六)第八名,不超过2人(含)。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二至三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一名不超过24人(含),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四至六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二名不超过19人(含),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第七至八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三至四名不超过14人(含),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第五至六名不超过10人(含),第七至八名不超过5人(含);
(二)洲级(或相当于洲级)以上比赛第一名不超过24人(含),第二名不超过19人(含),第三至四名不超过14人(含),第五至六名不超过10人(含),第七至八名不超过5人(含);
(三)世青赛第一至二名不超过14人(含),第三名不超过10人(含);
(四)全运会、全国联赛、锦标赛、冠军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军不超过10人(含),亚军不超过5人(含),第三名不超过2人(含),第四至八名(从事专业棒球训练满十年、曾入选国家队、国家青年队):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2名(含),第七至八名每队不超过1名;
(五)全国城市运动会(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军不超过4人(含),亚军不超过2人(含),第三名不超过1人。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少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军不超过10人(含),第二至三名不超过5人(含);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一至二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三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不超过8人(含),第四至六名不超过10人(含);
(三)全运会、全国联赛、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二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不超过15人(含),第三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不超过13人(含),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0人(含),第七至八名每队不超过5人(含);
(四)全国城市运动会(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不超过11人(含),第二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不超过8人(含),第三名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不超过6人(含),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4人(含);
(五)全国青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不超过14人(含),第二名不超过10人(含),第三名不超过5人(含);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世界少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二至三名不超过14人(含);
(二)世界青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四至六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运动员,第七至八名不超过14人(含);
(三)全国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三至五名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运动员,第六至八名每队不超过14人(含);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亚军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第三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4人(含);
(五)全国青年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亚军授予一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三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4人(含);
(六)全国少年比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第一名不超过17人(含);第二至三名每队不超过12人(含),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0人(含);
(七)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亚军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第三名不超过14人(含),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0人(含)。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第三至六名各队运动员;
(三)全国少年比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前三名授予二级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四至六名每队不超过12人(含);
(四)全国儿童比赛(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冠军不超过5人,亚军不超过2人(含);
(五)地(市)或相当于地(市)的锦标赛冠、亚军队的运动员;
(六)不少于六个队参加的正式比赛冠、亚军队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