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0:27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获单打前八名、双打前四名;
(二)澳大利亚、法国、温布尔顿、美国四大公开赛单打前八名、双打前四名;
(三)联合会杯、戴维斯杯世界组决赛前三名(含并列)的上场运动员;
(四)WTA单打年终排名前40位、双打年终排名前20位,ATP单打年终排名前50位、双打年终排名前30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获奥运会单打、双打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持外卡参赛的选手除外);
(二)亚运会单项(单打、双打、混双)前三名(含并列),团体前三名的上场运动员;
(三)亚洲锦标赛单项(单打、双打、混双)冠军;
(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单打、双打、混双)冠军;
(五)戴维斯杯、联合会杯世界组比赛第五至八名的上场运动员;
(六)澳大利亚、法国、温布尔顿、美国四大公开赛上直接获单打、双打正选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持外卡参赛的选手除外);
(七)WTA单打年终排名第41-100位、双打年终排名第21-50位,ATP单打年终排名第51-200位、双打年终排名第31-100位;
(八)世界青年戴维斯杯、联合会杯比赛冠亚军的上场运动员;
(九)国际网联青少年年终排名前三名;
(十)全运会单项(单打、双打、混双)前三名、团体前二名的上场运动员;
(十一)全国单项总决赛单项(单打、双打、混双)冠军,全国团体锦标赛冠军(含全国男子俱乐部联赛)的上场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运会单打第四至十六名、双打(含混双)第四至八名、团体第三至八名的上场运动员;
(二)全国单项总决赛单打第二至十六名、双打、混双第二至八名;
(三)全国团体锦标赛(含全国男子俱乐部联赛)第二至四名的上场运动员;
(四)全国城市运动会单打前八名、双打(含混双)前四名;
(五)全国青少年团体锦标赛前二名的上场运动员;
(六)全国青少年排名赛18岁组单打年终排名前八名、双打前 四,16岁组单打年终排名前四名、双打前二名,14岁组年终综合排名前二名;
(七)全国大学生比赛单打前二名、双打冠军;
(八)WTA单打、双打年终排名前500位,ATP单打、双打年终排名前1000位;
(九)国际网联青少年年终排名前100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城市运动会单打第九至十六名、双打(含混双)第五至八名;
(二)全国团体锦标赛第五至八名的上场运动员;
(三)全国大学生比赛单打第三至十六名、双打第二至五名(含并列);
(四)全国青少年团体锦标赛第三至八名的上场运动员;
(五)全国青少年排名赛18岁组单打年终排名第九至三十二名、双打排名第五至十六名,16岁组单打年终排名第五至二十四名、双打排名第三至十二名,14岁组年终综合排名第三至八名;
(六)国际网联青少年年终排名前300位;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性运动会单打前六名(含并列)、双打前三名(含并列)、团体冠军的上场运动员。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青少年比赛单打、双打前三名,团体冠军的上场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少年排名赛18岁组单打年终排名第33至64名、双打排名第17至32名;16岁组单打年终排名第25至48名、双打排名第13至24名;14岁组年终综合排名第9至32名的运动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性运动会单打第七至十六名(不含并列)、双打第四至八名(不含并列)、团体第二至四名(不含并列)的上场运动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青少年比赛单打、双打第四至十六名(不含并列),团体第二至四名的上场运动员;
(四)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单打、双打前四名;
(五)获短式网球九级称号的运动员,全国短式网球过渡赛单项(单打、双打)前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