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1:45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5年6月13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近现代体育文物是近现代体育发展的历史见证,是我国体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体育文物的征集和管理工作,防止散失,更好地发挥体育文物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激发全国人民的爱国热忱,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近现代体育文物包括:
(一)我国运动员在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奥运会等赛事中获得的前三名团体奖品,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亚运会等赛事中获得的团体冠、亚军奖品。
(二)在国际交往中,各国体育团(队)及有关人士和主办地赠送给中国体育代表团和领导人的工艺性礼品、纪念品。
(三)其他重大体育比赛有代表性的体育实物。
(四)国内外举办重大体育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宣传材料、奖品、纪念品等。
(五)我国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打破世界纪录、超过世界最好成绩时使用的有代表性的器械、服装等。
(六)国家领导人、知名人士和艺术家为体育活动所作的书、画、雕塑等。
(七)老体育工作者、著名运动员保存的体育资料、照片、实物和民间的有收藏价值的体育物品。
(八)其他具有收藏价值的体育物品。
第三条 中国体育博物馆作为国家体委直属的国家级体育专业博物馆,负责征集、保管、研究和陈列体育文物的工作,应指定专门的部室主动、定期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努力完成此项工作。
第四条 国家体委各司、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或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体育文物的征集、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在体育比赛、体育交往、体育活动后及时收集有关物品,由中国体育博物馆负责收藏。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文物管理经费,负责对所属范围的体育文物进行调查摸底、征集、复制,并将成果造册报中国体育博物馆。
第六条 运动员在奥运会及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的单项冠、亚军奖品,由中国体育博物馆按其原质地制作复制品,运动员应为复制提供方便;个人愿意捐赠、有偿转让或同意临时借展的,中国体育博物馆应视具体情况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七条 中国体育博物馆对在体育文物征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中国体育博物馆作为征集、保管、研究、陈列体育文物的职能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的体育文物进行科学的鉴定,并按有关现定划分等级;应对体育文物认真登记造册,严格出库、入库制度,不断改善陈列和保管条件,使珍贵的体育文物得到安全、妥善的保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体委1993年体文史字3号《体育文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