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1:17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国际军体理事会军事五项世界锦标赛、世界军人运动会个人总分前三名;男子个人成绩达到5490分,女子个人成绩达到5470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国际军体理事会军事五项世界锦标赛、世界军人运动会个人总分第四至六名;男子个人成绩达到5450分,女子个人成绩达到5400分;
(二)全军比赛(无全军比赛的年度则在总参军训和兵种部组织的达标考核中,下同)男子个人成绩达到5500分,女子个人成绩达到5450分。
三、一级运动员:
国际军体理事会军事五项世界锦标赛、世界军人运动会比赛个人总分第七至八名;全军比赛男子个人成绩达到5400分,女子个人成绩达到5300分。
四、二级运动员:
全军比赛男子个人成绩达到5350分,女子个人成绩达到5250分。
五、三级运动员:
全军比赛男子个人成绩达到5300分;女子个人成绩达到5200分。
注: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必须是已获得运动健将称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