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1:46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89)体办字23号
(1989年2月28日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条 催办查办工作是行政执行系统一项监督和信息反馈的重要职能,是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催办查办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催办查办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国家体委主任会议、委务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
(四)国家体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有关部委、人民团体的会签文件及其来文中需要办理的重要事项;
(六)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
(八)地方政府、体委的请示和反映的重大问题;
(九)人民群众信访及报刊、内部通报中反映的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
(十)其它需要及时查处的重要问题。
凡属党纪、政纪、违法案件,仍分别由党委、监察、审计、保卫等部门查办,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三条 国家体委责成办公厅对催办查办事项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值班室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委主任办公会议、委务会议决定办理的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来文、明码电报、建议、提案、法律法规草案以及信访中应办理事项的催办查办;
机要室负责机要文电中应办事项的催办查办;
委领导同志的秘书负责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催办查办。
第四条 催办查办工作的称序和方法:
(一)负责催办查办的单位,责任人应对催办的事项、承办者、要求办结的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
(二)将催办查办件(事项)连同催办查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部门;
(三)进行催办查办、方式是:
1、发催办查办通知单;
2、口头催办;
3、派人催办查办;
4、发催办查办通报。
(四)检查办结情况。主要检查办结的事项是否贯彻领导的批示;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否解决应该解决的问题。
对上述问题含糊不清没有解决问题的,或者没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五)应将催办查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方式有:一文一事一报;定期综合反馈; 通过《值班简报》反馈。
(六)事项办结后,应立卷归档。
第五条 凡列为催办查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具体要求是:
(一)承办部门领导人应指定专人办理,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之落实。
(二)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主要承办部门牵头办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倭,延误工作。
(三)办理的事项,除有时限要求者外,一般公文应在七天内办完,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并向催办查办部门报送办理结果。
对于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催办查办部门反映情况,说明原因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四)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领导人应签署意见。
(五)对于拖着不办,甚至顶着不办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