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1:22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8年6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育改革的要求,确保举办体育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体育暴力一路事件和其他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活动包括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名义举办的国际、国内体育竞赛、表演、会议、展览、展销等。
第三条 举办体育活动要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国家体育总局、中人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由国家体育总局安全保卫部门制定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名义举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由主办单位制定报公安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体育总局保卫部门备案,对于规模较大和重要的体育活动,国家体育总局保卫部门应进行监督指导。
委托承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可由承办单位办理,但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有书面协议。主(承)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前须经场地保卫部门签署意见。
第四条 向公安机关申报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
(二)入场券发售办法;
(三)拟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
(四)主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情况和负责人姓名;
(五)主要安全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五条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应及早向公安部门申报。参加人数在万人以上和较重要的体育活动,须在一个月前报公安部门审核批准。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在举办活动前七天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备案。
第六条 举办体育活动要根据场地大小和活动内容发票、售票,不得超员发售。严禁发、售与活动内容无关的票、证。
第七条 举办体育活动抽奖和发售体育彩票须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八条 举办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其法人代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规模较大的体育活动, 要在组织委员会下设立由公安、内保等部门参加的安全保卫机构,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l 作也要落实到部门或人员。
租用场地举办各种体育活动的,其安全保卫工作应由主(承)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共同负责,双方应有明确的分工。
第九条 安全保卫机构可称为"安全保卫委员会"或"安全保卫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现场维护治安勤务人数根据形势、任务情况而定。安全保卫机构领导成员由公安、内保负责人组成,按照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各项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安全保卫机构在体育活动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举办体育活动时期的形势任务要求,制定总体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防止暴力事件以及其他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参加体育活动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进行审核把关;
(三)负责证件的设计、制作、发放和管理,监督控制入场;
(四)对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主(承)办单位整改各种隐患.确保安全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
(五)维护现场秩序;
(六〕处理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
(七)做好出席体育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现场警卫工作;
(八)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九)完成组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体育活动的安全,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委员会应为安全保卫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通信等物质保障,安全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委员会要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在体育活动现场,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广告等形式进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观众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 文明观众。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忽视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主办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尽到安全责任以致发生暴力事件和其他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主(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