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2:36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11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近几年来,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在我省发展较快,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全省健身气功的管理,促进全省健身气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气功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同心协力做好气功管理工作;体育、民政、公安、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本地气功组织的基本情况和动向,对气功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允许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在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在健身气功类社会团体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以确保健身气功的正确方向。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须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气功组织和个人在组织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准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定,不准违背社会公德,不准宣传愚昧迷信,不准进行"拜师收徒"、悬挂"宗师像"等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活动。
三、各地可根据需要成立由体育行政部门主管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气功协会。协助政府抓好健身气功管理工作。不准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各气功功法可通过气功协会向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气功协会内设的专业机构,经审批后,在气功协会内开展活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气功社团组织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下准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
四、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准开展跨地区的活动。举行较大规模的健身气功活动必须事先向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履行报批手续。不准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
任何单位不准向未经批准的气功活动组织者提供气功活动场所。
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车站、机场等重要场所以及影响交通、妨碍公共秩序的场所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五、不准私自出版、经营有关气功的书刊、授功讲义、音像制品,不准以健身气功名义非法敛财,不准出售任何气功信息刊物,不准通过音像、报刊、张贴等方式进行宣传广告活动。
健身气功的练功点或活动场所均不准悬挂、张贴表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横幅、标语、图片等宣传品。
六、中小学校校园内严禁开展健身气功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准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七、坚决取缔非法气功组织。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功社会团体,要依法处理、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登记;对未经批准的气功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