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2:54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7年12月2日安徽省体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发布)
各行署、市、县(市、区)体委(教体委、文体局、体育事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体育事业深化改革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认真抓好《办法》的落实,是各级体委和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自觉性
体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体育作为第三产业正在逐步走向市场,以体育竟赛表演、体育健身娱乐、体育技术培训和体育咨询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经营活动迅速发展。体育经营活动的蓬勃开展,使体育在社会化、产业化道路上迈出可喜的步伐。目前,我省各地在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间题。《办法》的出台,为依法规范和管理体育市场提供了重要保证。各级体育、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打击违法经营,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培育和管理好体育市场,促进我省体育市场健康发展。
二、认真抓好(合格证》和《资格证》的审批与复核工作
体育活动的安全性、技术性很强。对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安徽省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与《安徽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资格证》(简称《合格证》《资格证》)制度,从专业技术人员、场地、器材等方面进行把关,是培育和管理体育市场的重要环节。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办长期性或举办一次性及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合格证),经审查合格领取了《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或体育经营场所中的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的,不得上岗。
(二)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办法》受理体育经营者办理合格证》及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资格证》的申请,并依据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发的从业条件、具体标准进行审批。鉴于我省实际情况,为便于体育经营活动的开展和管理,省直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驻皖部队、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在皖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外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皖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及本省内跨地区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等体育经营活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种体育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和授权管理。
下列情况,《合格证》的审批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采取授权管理:
1、在合肥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驻皖机构、驻皖部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申请在当地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由所在地的行署、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2、省外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申请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由所在地的行署、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报省行政部门备案。
(三)《合格证》的申办与复核
1、经营者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体育经营场所,申办《合格证》时,应按《办法》有关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材料。
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开办的体育经营活动,还须提交组织章程。
2、经营者举办一次性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拟定举办时间提前40天以上申请办理《合格证》。申办时,应按《办法》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经营者须在《合格证》有效期截止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场馆建设或场地保障准备的,经营者应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可行性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完善体育场馆设施后,再申请办理《合格证》。
4、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报告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和说明材料、修改申请事项。对拒不补充证明、说明材料和修改申请的,认定为不符合条件。
5、对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的《合格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6、《合格证》年度复核的内容主要有:经营项目、内容、场所、器材、设备等规模、状况、变化和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体育经营活动的法人代表、从业管理人员、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和资格变化情况。
7、《合格证》年度复核的程序:
(1)经营者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领取复核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书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
(2)经营者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年度经营报告书;《合格证》正、副本;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等。
(3)体育行政部门对报送复核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复核合格的则签盖复核专用章,发还《合格证》。
8、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不办理《合格证》,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依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参加《合格证》年度复核或者复核不合格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改期最长为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合格证》,并通报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取消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资格。
(四)《资格证》的申办与复核
1、体育经营者聘用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服务、应急救护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行署、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才能上岗。《资格证》是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从事体育经营服务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资格证书相应运动项目的经营服务。
2、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和申办《资格证》时,可以由体育经营者统一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3、已取得与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体育专业技术职称的,体育院校毕业生、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运动员以及取得三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的人员,可直接核发《资格证》。
4、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培训,才能取得《资格证》。
5、《资格证》由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全省统一编号。
6、对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由当地原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验审。经验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上签年度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和管理工作;对逾期不参加年度验审或验审不合格者,其《资格证》自然失效,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和体育经营管理工作。
对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人员每年除进行常规验审外,还必须进行专门业务验审。经验审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特殊专业工作。
三、切实做好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工作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
(一)对涉及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管理,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及治安灾害事故的体育经营活动或体育经营场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消防审查。符合有关安全条件的,予以核发《消防许可证》和《安全审查许可证》。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要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审查材料,落实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安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严禁利用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场所从事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场所中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对申请举办大型或需要实行交通控制的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的,经营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报送活动场所、竞赛路线平面图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方可举行。经营者要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切实维护好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秩序。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主动采取维护体育活动秩序的措施。
(三)公安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公安派出所要在当地治安科(处)、队的指导下做好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状况,检查、指导和督促经营单位整改治安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把体育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中,抓紧抓好。
(四)公安机关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加强工商管理,促进我省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体育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体育经营企业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井积极与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取缔无照经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活动,促进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场所,涉及言行活动的,经营者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对体育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在我省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体育、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责。目前,在《办法》刚刚实施阶段,除对新办的体育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按照《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外,对《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各类健身房(馆)。轮滑场《馆)、游泳池《馆)及各种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等体育经营活动或体育经营场所,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补办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在贯彻实施《办勃的过程当中,必要时,体育、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可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各地要逐步建立对体育市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的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各行署、市体育、公安、工商行政部门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体育市场管理工作情况,分别向省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