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2006-11-30 18:14:00 作者:国家体育总局
(1999年1月1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
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区优秀运动队为推动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起了很大作用,有些运动项目已经跨入了全国先进行列。但近年来,随着人事制度、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和退役安置工作面临很大困难,如不积极妥善地解决,将带来种种弊端:一是严重影响在役运动员的训练和稳定;二是由于退役运动员难以安置,造成人才浪费和进出不畅的困境,优秀后备队员难于补充;三是在役运动员和退役运动员同住一地,造成生活、训练管理等困难;四是退役运动员长期积压,不仅耽误了他们的前途,而且对稳定局势也不利。
为了继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使体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使为体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年华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适得其所,稳定体育运动队伍,亟需做好我区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和退役安置工作。根据《体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的规定和国家体委、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招收和分配优秀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体政字[1980」253号)的精神,参照其他省区市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就做好解决我区优秀运动员的招收和退役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动员的来源:今后体工队运动员主要从体校运动班、各地市业余体校及各地市中小学生中选拔。
二、根据我区优秀运动队所设项目和西藏人种特点,有些项目的运动员可以从我区农牧区和区外非城镇人口中招收。
三、直接选入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正式录用前,须经半年集训,然后根据优秀运动员条件确定录用与否。符合条件的,从非城镇人口和区外招收的运动员,由区体委提出录用申请,经区劳动局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非城镇人口农转非手续;从区内城镇人口中招收的运动员,直接由区体委提出录用申请,区劳动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集训前所在地或学校。
四、运动员录用前集训期间的伙食标准,按运动员三类灶标准执行。另外,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20元。
五、我区优秀运动员在批准的编制人数内,每年按20%的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缺额,应予及时选招补充,所需劳动指标,由区劳动局在年度计划内安排。
六、年龄在35周岁以下(登山运动员可适当放宽),汉族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藏族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除健将级以上退役运动员直接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公务员、职员外,其余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吸收录用为公务员、职员: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好的;2 在全国重大比赛中(含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达标赛)取得规定录取名次的,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3.经考试考核合格者;4 服从分配的。
未能录用为公务员、职员的,按工人安置。
七、退役运动员要求报考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须在批准退役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一年的复习考试时间。报考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由区计委列入计划,区招生委员会单独划线录取,年龄、婚否不限。
退役运动员报考区内的大、中专院校,年龄普通高等学校为28周岁以下(含28周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22周岁以下(含22周岁).未婚。报考非体育专业,凡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总分低于自治区大中专招生控制分数线20分;报考体育专业,凡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前六名或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总分低于自治区招生控制分数线50分投档,由学校录取。
报考区外院校,按全国招生政策执行。
健将级以上退役运动员,具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保送进人有关体育院校深造,毕业后安排从事体育业务工作。
凡被各类大、中专院校录取者,其行政关系转到录取院校。在校期间按普通、成人大中专学生同等对待。
八、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凡1997年起(含1997年)入学的新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政策。退役运动员入学的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成人中等教育)也实行这一政策。
九、安置原则
对退役运动员,由人事、劳动部门分别统一纳入国家计划,按公务员、职员或工人进行分配安置,各地市、各部门和接收单位不得随意拒绝接收。
十、安置去向
1、按照“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退役运动员原选送的地市进行安置。
2、已婚的或父母单位发生变动的,可到配偶或父母新变更的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或父母双方在自治区部门、中直单位工作的,应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中直单位负责进行安置。
4、从区外引进的运动员无法回原籍安置的,由区人事厅或劳动局在藏安置。
5、实行双向选择,支持退役运动员走向社会参加竞争自谋职业,鼓励退役运动员到集体、私营企业去工作。 十一、安置办法
1、作为公务员、职务分配安置的,由区体委于每年底提出名单报区人事厅,由区人事厅纳入增加公务员、职员计划,办理公务员、职员录用手续,统一下达分配安置计划,向各地各部门移交档案,由各地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通知退役运动员报到。安置到企业的,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办理。
2、作为工人分配安置的,由区体委于每年底提出名单报区劳动局,由区劳动局负责组织各地市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安排落实工作单位,限期报到。对安排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所到单位规定执行。
3、退役运动员安置到新单位后,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4、退役运动员工作单位落实后,由区体委一次性拨给接收单位上岗培训费每人2000元(区体委按实际人数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十二、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退役运动员,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区体委审查批准,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然后将其户粮关系转到录用前所在地,由区体委发给其一次性补助金5万元(区体委按实际人数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十三、退役运动员退役费按照《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文)规定执行。
十四、区体委要做好退役运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服从组织安置。对拒绝服从安置的,限期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逾期未找到接收单位又无正当理由者,停发其成绩津贴、地区补贴,不发给退役费,取消其分配资格,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将其户粮关系转回录用前所在地。
十五、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