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 球

来源:  2006-12-5 15:59:36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足 球
 

足球竞赛规则

竞赛规则的部分补充说明

竞赛中有关裁判员的补充说明

足球战术

国际足联简介

全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

足球竞赛规则

1)注解 

在不违背规则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可根据不同级别的比赛(例如:16岁以下青少年比赛、35岁以上年龄的比赛、女子足球比赛)作如下变动:

1.比赛场地的大小;

2.比赛用球的大小、重量、材料构成,

3.球门的宽度和高度;

4.比赛时间;

5.替补人数。

如要进行其它方面的改动,则应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对于裁判员、巡边员、运动员和官员来讲,男子足球的竞赛规则同样适用于女子。

2)比赛场地

(1)场地面积:比赛场地应为长方形,其长度不得多于120米或少于90米,宽度不得多于9O米或少于45米(国际比赛的场地长度不得多于110米或少于100米,宽度不得多于75米或少于64米)。在任何情况下,长度必须超过宽度。

(2)画线:比赛场地应按照平面图画出清晰的线条,线宽不得超过12厘米,不得做成“V”形凹槽。较长的两条线叫边线,较短的叫球门线。场地中间画一条横穿球场的线,叫中线。场地中央应当做一个明显的标记,并以此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画一个圆圈叫中圈。场地每个角上应各竖一面不低于1.50米高的平顶旗杆,上系小旗一面;相似的旗和旗杆可以各竖一面在场地两侧正对中线的边线外至少:米处。

(3)球门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5.50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5.50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球门区。

(4)罚球区:在比赛场地两端距球门柱内侧16.50米处的球门线上,向场内各画一条长16.50米与球门线垂直的线,一端与球门线相接,另一端画一条连接线与球门线平行,这三条线与球门线范围内的地区叫罚球区,在两球门线中点垂直向场内量11米处各做一个清晰的标记,叫罚球点。以罚球点为圆心,以9.15米为半径,在罚球区外画一段弧线,叫罚球弧。

(5)角球区:以边线和球门线交叉点为圆心,以1米为半径,向场内各画一段四分之一的圆弧,这个弧内地区叫角球区。

(6)球门:球门应设在每条球门线的中央,由两根相距7.32米、与西面角旗点相等距离、直立门柱与一根下沿离地面2.44米的水平横木连接组成,为确保安全,无论是固定球门或可移动球门都必须稳定地固定在场地上。门柱及横木的宽度与厚度,均应对称相等,不得超过12厘米。球网附加在球门后面的门柱及横木和地上。球网应适当撑起,使守门员有充分活动的空间。

注:球网允许用大麻、黄麻或尼龙制成。尼龙绳可以用,但不得比大麻或黄麻绳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场地的大小应为:最大110X75米,最小100X64米。

(2)各国家协会对比赛场地大小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举办国际比赛时,必须在赛前将比赛地,或及球场大小通知客队协会。

(3)本理事会通过的竞赛规则的量度对照表:

130码:120米 8英尺:2.44米

120码:110米 5英尺:1.50米

110码:100米 28英寸:0.71米

100码:90米 27英寸:0.68米

80码:75米 9英寸:0.22米

70码:64米 5英寸:0.12米

50码:45米 3/4英寸:0.019米

18码:16.50米 l/2英寸:0.0127米

12码:11米 3/8英寸:0.010米

10码:9.15米 14英两:396克

8码:7.32米 16英两:453克

6码:5.50米 8.5磅/英寸2:600克/厘米2

1码:1米 15.6磅/英寸2:1100克/厘米2

(4)球门线应画得与门柱及横木宽度相同,这样 使球门线与门柱的前后沿相一致。

(5)从球门线丈量5.50米及16.50米(以画球门区域和罚球区域),均须刨”了柱内侧量起。

(6)球场各区域界线的宽度均应包括在该区域面积之内。

(7)所有足球协会均应提供标准的设备,特别是在国际比赛时,尤应注意球的大小、尺寸及其它设备 必须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必须呈报国际足联。

(8)凡按竞赛规则举行的正式比赛,如球门横木脱位或折断,则应立即暂停或终止比赛,除非将横木修整恢复原位或更换新横木,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不可用绳子代替横木。

在友谊比赛中,经双方同意,如将该横木移出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后,可以不用横木恢复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绳子代替横木。如不用绳子而球从门柱间越过球(了线,裁判员认为这个高度是在横木下面时,应判为胜一球。

在停止比赛后又恢复比赛时。应当由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9)各国家协会可在规则第一章规定的范围内对横木及门柱的厚度、宽度的最大、最小尺寸作适当的规定。

(10)门柱及横木必须用木材、金属或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材料制成,其形状可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半圆形或椭圆形。门柱及横木不允许用其它材料或做成其它形状。门柱必须为白颜色。

(11)国际比赛前增加的表演赛,只应在比赛当天由比赛双方的代表及裁判员(担任该场国际比赛的)考虑场地情况同意后举行。

(12)各国家足球协会,特别是在举办国际比赛时:

必须限制在场边的摄影人员的人数。

应该在两条球门线后各画一条线(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旗至少2米,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至少3.50米,门柱至少6米。

不准摄影人员超越限制线。

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

3)球的介绍

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运动员的材料。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0.6一1.1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厘米'。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比赛所用的球,是比赛场地所属协会或俱乐部的财物,在比赛结束时,应将球交给裁判民

(2)国际理事会随时决定制球的质料。任何经许可的质料,均应由国际理事会核准。

(3)国际理事会已批准的规则对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两等于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赛进行中破裂或漏气时,应立即停止比赛,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5)如球破漏发生在死球时,应用新球按照相应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6)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4)队员人数

(1)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为守门员。

(2)凡属国际足联、洲际足联会或各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有正式竞赛规程的任何比赛,都要按下列规定更换替补队员:

(a)获得各有关国际协会或国家协会的批准。

(b)根据下面(c)的限制,竞赛规程应规定是否有替补队员及替补队员人数和允许有几名替补队员。

(c)任何比赛,每队至多允许有两名替补队员上场,这两名替补队员必须是根据竞赛规程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不超过

5名的替补队员名单之中的。

(3)任何其它比赛,均可按上述规定更换替补队员,也可在赛前由双方协商达成最多不超过5名替补队员的协议,并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未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上场替补队员不得多于两名。在任何情况下,上场替补队员都必须是按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替补队员(不超过5名)名单之中的。

(4)任何其他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

(5)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则: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f)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1)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则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2)如替补队员未经过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比赛应由裁判员在暂停时球所在的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对违反本章任何其他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可以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线上执行。

(4)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员,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每队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

(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

(3)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

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0匕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第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队员)。

5)队员装备

(1)(a)上场队员必需的装备是:运动上衣、短裤、护袜、护腿板和足球鞋。(b)上场队员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运动员的任何物件。

(2)护腿板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而且应是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的材料)。

(3)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上场队员和裁判)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

(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

(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4)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成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

(a)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定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

(b)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然后由裁判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c)对违反本章任何其它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d)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

罚则:

场上队员违反本章规定时,除非在成死球前,该队员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在成死球后,该队员应离场调整或换取装备。离场调整和换取装备的队员在回场前,必须先报告裁判员,经裁判员检查符合规定后,只有在比赛成死球时方可进场比赛。场上队员违反了本章规定时,不要立即停止比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国际锦标赛、国际俱乐部杯赛及各国俱乐部间的友谊赛,裁判员必须在比赛前检查所有上场队员的装备,严格制止装备不符合国际足联竞赛规则第四章要求的队员上场比赛,直至该队员的装备合乎规定为止。任何正式比赛的规程中都要列入此项规定。

(2)如裁判员发现某队员穿戴有违反规定的物件,并可能伤害其他队员时,则应立即令其摘除。如该队员不服从,则不允许其参加比赛。

(3)队员因装备不符合第四章规定而不准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参加比赛时,则应在比赛成死球时先向裁判员报告,经裁判员检查认为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场。

(4)队员因违反规则第四章规定而被停止参加比赛,或在比赛中被令离场,如再进场比赛时违反规则第十二章(j)款,即未经裁判员允许而进场,则应给予警告。如裁判员因对该队员给予警告而暂停比赛时,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6)裁判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在他进入比赛场地时,即开始行使规则赋予他的职权。

在比赛暂停或比赛成死球时出现的犯规,裁判员均有判罚权。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诸如比赛结

果等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他应当:

(a)执行规则。

(b)避免作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c)记录比赛成绩和比赛时间,使比赛赛足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时间,并补足由于偶然事故或其它原因所损耗的时间。

(d)因违反规则、遇风雨、观众或外界人员干扰及其它原因妨碍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书面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一经投邮即为合乎手续。

(e)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起,对犯有不端和不正当行为的队员应给予警告并出示黄牌。事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该队员的姓名和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f)除参加比赛的队员及巡边员外,未经裁判员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g)如裁判员认为队员受伤严重时,应立即停止比赛,须将受伤队员尽可能迅速地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如队员受轻伤,则比赛不应在成死球前停止。凡队员能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接受任何护理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h)裁判员对于场上队员的暴力行为、严重犯规、使用污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以及经警告后仍犯有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i)在每次比赛暂停后,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j)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应穿着和比赛双方服装的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裁判服。

(2)国际比赛的裁判员,除有关国家的协会同意选派本协会下属人员担任外,应由中立自家人员担任。

(3)裁判员必须从正式的国际裁判名单中选派。在业余和青年国际比赛时,可不采用此决议。

(4)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遇有观众、工作人员、队员,已登记的替补队员或其他人员不守纪律或有不正当行为,不论发生在球场内或球场附近,裁判员均应向主办机构报告,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5)巡边员是裁判员的助手。如裁判员处在有利于判断的位置,并看清楚发生的情况,则不必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巡边员是中立的,且处于更有利位置时,则裁判员应考虑巡边员的信号。如巡边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及时提供了信号,则裁判员可考虑巡边员提示的信号而判该球无效。

(6)裁判员只能在恢复比赛前更改判决。

(7)如裁判员已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使比赛继续进行,则不论使有利一方是否获益,即使未给任何手势表示,也不得任意改变原决定。运用有利条款并不表示对犯规队员不予处理。

(8)制定规则的用意是使比赛顺利进行,尽可能少地受到干扰,裁判员应判罚故意犯规行为。如经常对情节轻微的犯规和仅属怀疑的犯规鸣哨判罚,则会使队员反感、动怒并影响观众情绪。

(9)按规则第五章(d)款的规定,裁判员在发生严重骚乱时有权终止比赛,但无权取消任何一队的比赛资格,或决定比赛的胜负,裁判员应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10)队员同时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犯规行为时,裁判员应对较重的犯规进行判罚。

(11)裁判员本人未能发现的情况,应依照中立巡边员提示的信号作出处理。

(12)比赛时,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场内。

(13)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可以向场内运动员传达战术上的指示,但无论是教练员或其他官员都必须严守其责,且只允许在规定的技术区域内进行场外指挥。

(14)担任比赛的替补裁判员一定要按照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规定进行工作。

7)巡边员

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他们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应为示意:

(a)何时球出界成死球;

(b)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c)当要求替补时。

他们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巡边员如有不正当行为或不适当地干扰比赛,裁判员则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裁判员应将此情况上报主办机构)。巡边员使用的手旗,应由比赛场地所属的俱乐部提供。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中立巡边员应对裁判员未发现的犯规行为提示信号,引起裁判员的注意,但仍应以裁判员的决定为准。

(2)国家A级比赛,各国足球协会必须选派当年度国际足联在册的中立国巡边员。

(3)在国际比赛中,巡边员的手旗应用鲜明的颜色,如鲜红及黄色等,建议在其它比赛中也采用该色手旗。

(4)只有根据裁判员对巡边员不合理的干扰或不称职的报告,才可给巡边员纪律处分。

8)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应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场,每半场45分钟。特殊情况双方同意另定除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在每半场中由于替补、处理伤员、延误时间及其它原因损失的时间均应补足,这段时间的多少由裁判员决定。

(b)在每半场时间终了时或全场比赛结束后,如执行罚球点球,则应延长时间至罚完为止。

除经裁判员同意外,上下半场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如裁判员因根据规则第五章中任何原因中途停止比赛时,除竞赛规程另有规定承认当时比赛结果外,该场比赛应全部重新进行。

(2)上半场终了后,队员有休息的权利。

9)比赛开始

(a)比赛开始前,应用投市方式选定开球或场地,先挑的一方应有开球或场地的选择权。比赛应在裁判员发出信号后,由开球队的一名队员将球踢入(即踢动放走在比赛场地中央的球)对方半场开始。在球被踢出前,每个队员都应在本方半场内,开球队的对方队员还应当保持距球不少于9.15米;球被踢出后,须滚动到它自己的圆周距离时,才应认为比赛开始,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b)在进一球后,应由负方一名队员以同样方式,重新开球继续比赛。

(c)下半场开始时,两队应互换场地,并由上半场开球队的对方开球。

罚则:

任何违反本章规则的开球都应重开。如开球队员在球经其他队员触或踢及前再次触球,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

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开球不得直接射门得分。

(d)比赛如因本规则未规定的原因暂停时,球并未越出边线或球门线,则恢复比赛时,裁判员应在暂停时球所在的位置坠球,球着地即恢复比赛,如果比赛暂停时球在球门区内,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位置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坠球时在球落地之前,队员不得触球,否则应由裁判员重新坠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当裁判员坠球而在球未着地前,如有队员犯规,则裁判员应按其犯规的轻重,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因为队员犯规时球不在比赛中,不能判由对方踢任意球。裁判员应重新坠球。

(2)禁止由参加比赛队员以外的人开球。

10)比赛进行及死球

下列情况成死球:

(a)当球不论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过球门线或边线时。

(b)当比赛已被裁判员停止时。自比赛开始至比赛终了时,比赛均应在进行中,包括:

(a)球从球门柱、横木或角旗杆弹回场内。

(b)球从场上的裁判员或巡边员身上弹落于场内。

(c)场上队员犯规而裁判员并未判罚。

国际理事会决议:

球场内各区域的界线,均应包括在各区域的范围以内。因此,边线及球门线均属于比赛场地。

11)计胜方法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凡球的整体从门柱间及横木下越过球门线,而并非攻方队员用手掷入、带入,故意用手或臂推入球门(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均为攻方胜一球。

在比赛中,胜球较多的一队为得胜队,如双方均未胜球或 胜球数目相等,则这场比赛应为“平局”。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胜或平的方法,不得作任何更改。

(2)在任何情况下,球在进入球门前受外界干扰所阻止,不能判为胜一球。如这种情况发生在比赛中,除执行罚球点球时外,应暂停比赛,由裁判员在事故发生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如有观众进入球场,企图阻球入门,但未触及球,如该球进入球门,则应判胜一球。如该观众触及球或妨碍比赛,则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在事故发生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12)越位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iE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13)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队员故意违反下列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a)踢或企图踢对方队员。

(b)绊摔对方队员,即在对方身后或身前,伸腿或屈体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

(c)跳向对方队员。

(d)猛烈地或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队员。

(e)除对方正在阻挡外,从背后冲撞对方队员。

(f)打准企图打对方队员准向对方吐唾沫。

(g)拉扯对方队员。

(h)推对方队员。

(i)用手触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携带、推击球(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除外)。

以上情况都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对方球门区内,该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如果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判罚球点球。

在比赛进行中,如守方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故意违反上述九项中任何一项时,则不论当时球在什么位置,都应判罚球点球。

队员犯有下列五项犯规中的任何一项者,即:

1.裁判员认为其动作带有危险性,例如:企图去踢守门员已接住的球。

2.当球并不在有关队员控制范围之内时,目的不是为了争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谓的合理冲撞。

3.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例如: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

4.冲撞守门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a)守门员抓住球时;

(b)守门员阻挡对方队员;

(c)守门员在本方球门区以外。

5.比赛中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时:

(J以手控制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进入比赛状态。

(6)持球后在行走4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已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未经罚球区外的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球前,根据第5(c)条的情况自己再次用手触球。

(J同队队员故意将球踢给守门员后,守门员用手触球。:

(d)裁判员认为由于战术上的目的,有意停顿比赛,延误)比赛时间而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以上情况都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被警告并出示黄牌:

(J)te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加入比赛或在比赛进行中离场:意外事故除外),不论哪一种情况,事先未经裁判员示意允许者。

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由对方在暂停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如犯规队员另有更严重的犯规情节时,则应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判罚。

(k)队员连续违反规则。

(l)用言语或行动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不满者。

(m)有不正当行为者。

除发生更严重的犯规外,队员的行为属上述最后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者,应给予黄牌警告,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裁判员认为队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罚令其出场并出示红牌:

(n)犯有暴力行为。

(o)严重犯规。

(p)用污言秽语或进行辱骂。

(q)经黄牌警告后,因犯规又被给予第二次黄牌警告。因罚令队员出场使比赛暂停,如该队员并未违反其它规则时,则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守门员在罚球区内接球并故意用球掷击对方或持球推击对方,裁判员应判罚球点球。

(2)队员为躲避对方抢截而转身背向对方队员时,对方队员可采用非危险动作进行冲撞。

(3)在球门区内,裁判员认为进攻队员故意用身体冲撞对方无球守门员时,应判由守方队员踢间接任意球。

(4)队员借助同队队员的肩部跳起顶球,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的不正当行为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5)在比赛开始后,队员进场或重新进场参加比赛,应在边线外“向裁判员报告”。裁判员应用清晰的手势使队员明确地知道可以进场。裁判员不必等待比赛成死球后才示意队员进场,但何时发出信号应由裁判员决定(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6)规则第十二章中,并未要求裁判员必须暂停比赛去警告队员,可以运用有利条款,待比赛成死球后再警告该队员。

(7)队员掩护球时自己不接触球,而设法阻挡对方队员使其不能触球,这并不属于规则第十二章第3款所指的犯规,因球在该队员的控制范围,他可根据战术需要而掩护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队员可以做合理冲撞。

(8)队员故意伸展双臂上下摆动,并移动位置阻挡对方队员前进,而迫使对方队员改变方向时,虽未发生身体接触也应算作不正当行为,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并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9)队员故意阻挡对方守门员,企图阻止守门员发球继续比赛,从而促使守门员出现规则第十二章第5款(a)项所指的犯规时,裁判员应判该队员犯规,并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10)裁判员已判定任意球后,如有队员因辱骂或用污言秽语表示强烈不满而被罚令出场时,应在该队员离场后再令对方罚任意球。

(11)任何队员不论在场内或场外,凡有不正当行为、暴力行为,或使用污言秽语、辱骂性语言,不论这些行为或语言是针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或其他人员,均属犯规行为,应按其犯规性质予以处罚。

(12)裁判员认为守J1员故意用身体压在球上超过其所需的时间,应判为不正当行为,并作如下判罚:

(a)被警告及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b)如重犯时,则罚令出场。

(13)向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吐唾沫或有其它类似的无礼行为,应视为暴力行为,按规则第十二章(J款处理。

(14)当裁判员要警告某一队员而未执行前,该队员再犯有其它不正当行为时,则罚令该队员出场。

(15)如果裁判员认为在进攻队员突破防守队员有明显得分机会时,防守队员故意犯规,裁判员判任意球(或球点球),但由于该防守队员的犯规直接妨碍了进攻队员先前的得分机会,故根据规则第十二章(o)款,该犯规队员由于严重犯规应被罚令出场。

14)任意球

任意球分两种:直接任意球(这个球可以直接射入犯规队球门得分)及间接任意球(踢球队员不得直接射门得分,除非球在进入球门以前曾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

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踢直接或间接任意球时,在球被踢出罚球区前,所有对方队员都应站在该罚球区外,并须至少距球9.15米。当球滚至球的圆周距离,并出罚球区后比赛即为恢复。守门员不得将球接入手中后再踢出进入比赛,如球未被直接踢出罚球区,则应令重踢。

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外踢直接或间接任意球时,所有对方队员在球被踢出前应至少距球9.15米,除非他们已站在自己的球门线上,当球滚动至球的圆周距离时,比赛即为恢复。

如果对方队员在任意球踢出前,进入罚球区或距球少于9. 15米,裁判员应令其退到规定的位置后,方可执行罚球。

踢任意球时,须将球放定。踢任意球的队员将球踢出后,在球经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

尽管本规则的其它条款对踢任意球的地点已作出规定:

1.守方在本方球门区内踢任意球时,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2.凡攻方在对方球门区内踢间接任意球时,应在距犯规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罚则:

如踢任意球的队员在球被踢出后,经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则应判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则这个任意球可以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国际理事会决议:

(1)为区别直接任意球与间接任意球,当裁判员判间接任意球时,应单臂上举过头,并保持这种姿势直到任意球踢出后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时或成死球时为止。

(2)踢任意球时,队员如不退至规定的距离,裁判员应给予警告。任何再犯者,应罚令出场。裁判员对企图以侵入规定距离延迟执行踢出任意球者,应视为严重的不正当行为。

(3)踢任意球时,任何队员乱跳乱舞、故作姿态,企图分散对方队员注意力,裁判员应视为不正当行为,并给予警告。

15)罚球点球

罚球点球应从罚球点上踢出,必须明确主罚队员。踢球时除主罚队员和对方守门员外,其他队员均应在该罚球区外及比赛场内,并至少距罚球点9.15处。对方守门员在球被踢出前,必须站在两门柱间的球门线上(两脚不得动)。主罚队员必须将球向前踢出;在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当球滚动至球的圆周距离时,比赛即为恢复。罚球点球可直接射门得分。当比赛进行中执行罚球点球,以及在上半场准全场比赛终了而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如踢出的球触及任何一个门柱或两个门柱;或触及横木;或触及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木或守门员而进入球门,只要没有犯规现象发生,均应判为胜一球。

罚则:

对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者,应作如下处理:

(a)如守方队员犯规,则球未罚中应重罚。

(b)如踢罚球点球队员以外的攻方队员犯规,则球罚中无效,应重罚。

(c)如踢罚球点球队员在比赛恢复后犯规,则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地点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裁判员判定罚球,点球后,应在所有队员都按规定站好位置后再发出执行信号。

(2)(a)罚球点球踢出后在向球门运行中如受到外来因素阻止时,应重罚。(b)罚球,点球踢出后,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场内而被外来因素阻止时,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在球与外来因素接触的地点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

(3)(a)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发现守门员未按规定站在球门线的正确位置时,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b)在裁判员已发生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被踢动前,如守门员移动脚步,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c)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之前,如有守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裁判员仍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未罚中,应重罚。有关犯规队员应被警告。

(4)(a)当执行罚球点球时,如踢罚球,点球的队员有不正当行为,则球罚中无效,应重罚。犯规队员应被警告。(b)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之前,如有攻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裁判员应允许踢出该罚球,如球罚中,则判无效,应重罚。有关犯规队员应被警告。(c)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场内而未进入球门时,裁判员应暂停比赛,警告犯规队员,并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犯规地,点在球门区内,则可在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

(5)(a)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前,守门员在球门线上移动位置或脚步,同时攻方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如球已踢出,应重罚。该攻方队员应被警告。(b)在裁判员已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前,双方各有一名队员侵入罚球区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时,如罚球已踢出,亦应重罚。该两名犯规队员均应被警告。

(6)在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当延长时间执行或重踢罚球点球时,应延长至该罚球踢完为止,即裁判员已判定是否进球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当罚球点球被踢出后,除守方守门员外,双方任何队员在该罚球,点球结束前均不得踢或触及球。

(7)当在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a)上述各条除(2)(b)款及(4)(c)款外,均适用于一般情况。(b)在(2)(b)款及(4)(c)款所述情况下,球从守门员、横木或门柱弹回时,比赛应立即停止。

16)掷界外球

当球的整体不论在地面或空中越出边线时,应由出界前最后触球队员的对方队员,在球出界处掷向场内任何方向。掷球时,掷球队员必须面向球场,两脚均应有一部分站立在边线上或边线外,不得全部离地,用双手将球从头后经头顶掷入场内。球一进场内比赛立即恢复。掷球队员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不得再次触球。掷界外球不得直接掷入球门得分。

罚则:

(a)如球不按规定的方法掷入场内,应由对方队员在原处掷界外球。

(b)如掷球队员掷球入场后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再次触球时,应由对方队员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犯规或在本方球门区内犯规,则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踢间接任意球。

国际理事会决议:

(1)掷球队员在球被其他队员踢或触及前,在场内再次用手触球,裁判员应判罚直接任意球。

(2)队员掷界外球时,必须有部分身体面向场内。

(3)掷界外球时,对方队员在附近手舞足蹈或故作姿态,企图妨碍掷球或分散掷球队员注意力,应视为不正当行为,所有犯规队员均应被警告。

(4)如队员不在球出界处掷界外球,裁判员应判由对方在原球出界处掷界外球。

竞赛规则的部分补充说明

竞赛规则的部分补充说明

下面所列出的条款和说明完全符合竞赛规则和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的精神,所以裁判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

足球是一项竞争激烈的体育项目,为了取得比赛的主动,最终获得比赛胜利,比赛双方队员为此都将全力进行竞争拼搏,所以,裁判员必须确保比赛在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然而足球场上严格禁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裁判员也必须对场上出现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依据竞赛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严厉处罚。

上述两种犯规可解释为:

(a)严重犯规是指队员在比赛抢球的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b)暴力行为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如果发生在比赛中,裁判员将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判由对方罚球点球);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裁判员将根据犯规前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等)恢复比赛。然而,在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的上述行为是施加在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观众等时,仍被视为暴力行为;如果发生在比赛中的比赛场上,裁判员应判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发生在比赛中的比赛场外,则裁判员应在犯规时球所在地点坠球恢复比赛;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裁判员将根据犯规前成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时)恢复比赛。

2.铲球>

(a)如果队员用单腿或双腿从侧后方进行铲球,且不带有危险性的动作是允许的,但如果裁判员认为该队员铲球动作的目的不是去铲球,而是铲向对方队员,将判罚直接任意球,并给予犯规队员警告。

(b)如果队员从背后带有暴力性动作进行铲球,且铲到球的可能性很小,则裁判员必须判罚任意球,并将犯规队员罚出场。

3.对守门员的犯规

下列情况队员应被视为犯规:

(a)以争头球为目的而跳向守门员;

(b)为阻止守门员将球发出而在守门员身前进行干扰;

(c)为在同队队员踢角球和球没进入比赛前,占据有利位置以阻挡守门员,而在角球踢出时站在守门员身前。

(d)守门员正在发球的过程中队员企图踢球。

4.阻挡

球在队员的控制范围内,且该队员为避免让对方抢到球,又没有手臂动作进行护球,不应视为阻挡。

如果队员为延缓对方进攻,而直接挡在对方队员身前或在对方队员与球之前跑动或将身体插在中间阻挡者,裁判员应判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然而,如果队员利用手、臂、腿或身体的其它部位,为阻止对方的进攻而进行故意的身体接触行为,裁判员应判对方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由对方罚球点球。

5.倒勾球或凌空踢球

裁判员如果认为上述踢球对方队员不构成危险动作,则是允许的。

6.跳向对方

队员以争顶头球为目的而跳向对方队员,裁判员应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7.队员用手拉扯对方

裁判员对于队员用手、臂、腿或身体从对方背后进行的犯规将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条款,判由对方踢直接任意球。当比赛成死球时,队员为阻止对方队员跑位而进行的拉扯行为仍视为犯规,应进行必要的处罚。

8.对于队员手球或拉扯对方的警告

一般情况,裁判员对于队员的手球和拉人犯规很少给予警告,但下列情况裁判员必须认定为不正当行为并对犯规队员给予警告:

(a)队员在不可能踢或触及到球时,为阻止对方队员得到球而用单手或双手推击球或抱住球。

(b)队员为阻止对方队员得到球进行拉扯行为。

(c)队员为阻止对方进攻队员将要得分时用手触球,此情况将根据前面规则第十二章国际理事会决议第16条进行处罚。

9.任意球

(a)裁判员判罚间接任意球时手势应为上举,只有当球发出并且由其他队员踢或触及时或球发出后直接成死球时裁判员的手势方能结束。

(b)凡是防守队员故意延误对方罚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应警告该防守队员(黄牌),再犯者将该队员罚令出场(红牌)。

(c)执行任意球时,当球未被踢出,防守队员从人墙中过早地冲出至球少于9. 15米时,裁判员应对该队员给予警告,再犯者将该队员罚令出场。

由于规则已明确所有防守队员在执行任意球时必须退离球至少9.15处,所以,为能使比赛尽快恢复,裁判员要根据场上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10.罚球点球

(a)罚球点球时的行为罚球点球时,守门员必须站在球门线上不得移动,除守门员和主罚队员外,其他队员必须站在罚球区外距罚球点至少9.15米处,且只要当球被踢出时方可移动。

任何违反上述情况者裁判员将根据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b)上半时比赛结束或全场比赛结束时的罚球点球当比赛上半场或全场比赛终了而延长时间执行罚球点球时,如果球被踢出后,触及球门球、横梁、守门员或连续触及门柱、横木或守门员后进入球门,只要没有犯规行为,均应判胜一球。

11.队员处于越位位置

(a)处于越位位置本身不是犯规。

(b)如果裁判员认为,同队队员踢或触球一刹那,越位位置的队员在进攻的活动区域内且。

(1)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或(2)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上述情况下,应判越位。

(c)下列情况,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将不判越位:(1)仅仅处于越位位置;或 (2)该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12.守门员

必须遵守下列原则: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a)当守门员用手接球后,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抛球行走超过四步,或者在行走四步过程中及其前后,虽使球进入比赛状态,但在未经罚球区外同队队员或罚球区内、外的对方队员触及前再次用手触球;或(b)如果裁判员认为该守门员出于战术目的,为了拖延比赛时间以使本队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上述情况裁判员应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13.连续犯规

队员连续违犯规则者,裁判员应予以警告。

14.队员由于两次警告被罚出场

如果某队员被罚出场是由于第二次被警告,裁判员应首先出示黄牌后立即再出示红牌。

15。换人

场上被换队员必须经过裁判员允许并且等比赛成死球时,方可下场,此时替补队员方可在中线处进场。

16.队员受伤

队员受伤时,如果裁判员允许,队里的官员是可以进场的,但只是为了鉴定伤情并将队员抬出场,而不是在场内进行护理。

17.对待裁判员的态度

队员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者应予以警告;侮辱、谩骂裁判员者应罚令出场;场上队长,虽然对队里负有责任,但同样设有特权。

18.掷界外球

掷界外球必须在离边线外一米内的范围内进行;防守队员不允许站在掷球队员身前进行干扰。

19.延误时间

队员延误时间应被视为不正当行为予以警告。

(a)队员

——佯装受伤。

——踢任意球时,故意将球放在错误地点执行,以求裁判员纠正,后重新放在正确地点执行。

——似乎准备执行掷界外球突然将球递给同队队员来执行。

——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将球踢走或用手将球抱走。

——裁判员判罚任意球后,防守队员为使同队有时间组织人墙而站在球前。

——过长的延误执行掷界外球和任意球的时间。

——替人时,场上队员延缓下场时间。

(b)守门员

——为使本队获得时间而采取的策略。

20.进球的庆祝

进球后,队员在场内表示正常的允许范围内的庆祝是可以的,但不能延误时间,不能冲出比赛场外(越过广告牌,跑到观众席或替补席上),或表现出不正当的行为时裁判员应给予警告。

21.比赛中饮水

比赛成死球时运动员只允许在边线处饮水,但绝不允许向场内投掷塑料水袋或其它装水皿具。

22.鞋钉的检查

裁判员由巡边员协同必须在休息室通向场地的走廊上检查队员的鞋钉,因为运动员将要去场地开始比赛。

23.队员装备

裁判员要确保每个上场队员的着装必须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运动员必须清楚他们的上衣必须塞在短裤里,护袜必须提起。裁判员同时还要确保每个队员戴着护腿板并且确保有队员身着能危及其他人安全的物品。

24.互踢球点球诀胜的规定

有关以互踢球点球诀胜的规定(在淘汰赛中决出胜负)在淘汰赛中,两队比赛成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出胜负(取代平局抽签)。

国际理事会在1970年6月27日的会议上接受国际足联的建议,终止在淘汰赛中成平局时对两队中决定晋级或授奖时采用抽签的办法,代之以比赛结束时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裁判员选定一个作为互踢球点球的球门。

2.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投市方式决定某方先踢,猜中一方应先踢。

3.裁判员对每个队员所踢球点球情况,要作好记录。

4.(a)按下列(c)、(d)两款的规定,两队应各踢五球。(b)应该全部轮流踢。(c)两队在各自踢满5次前,如果一队明显超过另一队,即超过另一队踢满5次时可能射中的球数,则比赛应结束。(d)如两队均已踢满5次,双方进球数相同或均未进球,则踢球点球按同样顺序继续,直至双方踢球次数相同(无需再踢五球),而一队较另一队多进一球时为止。

5.射中球数较多的队,不论其踢球次数,应按4(a)、4(c)和4(d)款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准予进入下轮比赛或被宣布为比赛的优胜队。

6.(a)除下列(b)款规定外,唯有比赛结束时或规定的延长期比赛结束时在场上的队员,包括任何得到或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暂时离场而不在场上者均可参加踢球点球。(b)在踢球点球时,场上守门员受伤可由规定数额以内未满额的替补队员替补。

7.每次踢球点球均应由双方队员依次进行,直到每个场上所有队员,包括守门员或按第6款规定更换上场的替补队员都踢过一次后,同一队的队员方可踢第二次。

8.根据第6款规定,在互踢球点球决胜过程中,任何时候场上队员均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9.(a)除踢球点球的队员和两名守门员外,其他所有场上队员在互踢球点球决胜时均应在中圈以内。(b)踢球点球队员同队的守门员,必须在比赛场内、罚球区外并至少距罚球点9.15米的一条与球门线平行的线的后回。(c)在球点球踢出前,守门员必须站在两门柱间的球门线上。

10.在不与上述第;至9款规定相矛盾的前提下,竞赛规则及国际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同样适用于踢球点球决胜时发生的情况。

注意:如果在以踢球点球决胜结束前,发生光线不足的情况“可用投币或抽签的办法决定比赛胜负。

竞赛中有关裁判员的补充说明

竞赛中有关裁判员的补充说明

裁判员在互踢球点球时应做的工作:

1.选择进行互踢球点球的球门,而此前一定要观察两个比赛队的球迷在哪个球门后面。

2.投市猜中一方应先踢球点球。

3.除两个比赛队的上场队员外,其他如官员、教练、领队等无关人员必须离开场地。

4.除主踢队员和两个守门员外,其他上场队员均应在中圈内。

5,主踢队员队的守门员应在罚球区外(见“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示意图”)。

6.在执行踢球点球时,要特别注意守门员的犯规行为,例如:踢球前移动。

7。认真进行踢球点球的记录。

8.同两位中立巡边员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例如:一个巡边员在中圈组织队员轮流去踢球点球,另一个巡边员协助裁员确认球是否进门。

9.裁判员必须认真正确地组织好互踢球点球,一定要按照规则要求执行。

10.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不是正常比赛的一个部分,它仅是决定胜负的一种方法。

11.如果在互踢球点球时照明设备损坏而不能继续进行,则以投市或抽签的方法决定胜负。

12.受伤队员可以不参加互踢球点球。

13.选择主踢队员是两个比赛队的工作,而裁判员的职责是确保互踢球点球的正确进行。

14.如果一个队的所有上场队员都已执行了踢球点球,在进行第二轮踢球时,可以不按照第一轮的顺序进行。

15.一个队员在比赛中已被出示黄牌,如果在执行踢球点球时再次犯有被警告的行为时应将其罚令出场。

16.如果赛场的照明设备在延长期比赛结束后,在互踢球点球决胜负前发生故障,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裁判员将以投市或抽签的方式决定胜负。

17。没有参加正常比赛包括延长期比赛的替补队员,不允许参加互踢球点球决胜负的过程,守门员在互踢球点球时受伤除外。

18.如果一个队已经有10个队员执行了踢球点球,但由于有一名队员已被罚出场,可由已经执行踢球点球的队员中任何一个进行第十一次踢球。

19.如果在延长期比赛结束后,一些上场队员离开场地拒不参加互踢球点球,而这些队员又未受伤,裁判员应停止进行踢球点球,并在赛后把此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20.在以互踢球点球决定胜负或正常比赛结束仍要执行踢球点球时,如果球踢到球门立柱、横木或守门员身体弹入球门,进球有效。

技术区域:

1.技术区域规格:从替补席两侧;米,垂直向距边线;米处画线(如图示)。

2.技术区域内的人数由竞赛规程决定。

3.根据竞赛规程,在比赛前确认具体的指挥人员,并不得更换。

4.只允许;人在技术区域内进行战术指挥,指挥后立即返回替补席,不得干扰裁判员工作。

5.以下情况除外:当场上队员受伤,裁判员允许教练员或其他官员进场时。

6.教练员准其他在技术区域内指挥的人员从比赛开始至结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替补裁判员的职责:

1.执行比赛的有关规定,比赛中在裁判员或巡边员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情况下,上场参加替补工作。

2。比赛开始前,组委会一定要明确在裁判员不能继续担任临场工作的情况下,替补裁判员应担任比赛的裁判员,或者由第一巡边员担任裁判员而替补裁判员担任巡边员。

3.根据裁判员的要求,负责赛前、赛中和赛后的赛场管理。

4.负责比赛中的换人。

5.负责比赛换球,如果比赛中需要更换比赛球,则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备用球。

6,负责检查替补队员入场前的装备,如果发现上场的替补队员装备不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则通知巡边员并告知裁判员。

7.由于竞赛规则中没有明确替补裁判员的职责,所以替补裁判员应在赛前、赛中和赛后协助裁判员进行工作。

裁判员与巡边员的配合:

在前面的竞赛规则中,均未涉及裁判员与巡边员在比赛中的相互关系,但在规则第五章及第六章中关于裁判员及巡边员的职权的规定,应被恰当地解释为配合。规则第六章规定每场比赛应委派两名巡边员,其职责(服从裁判员的决定)应为:

(a)当球成死球时作出旗示。

(b)当球越出球门线时,指明应判角球还是球门球。

(c)指明应由何方掷界外球。

(d)协助裁判员执行规则。

协助的内容为:

1.当球的整体出界时发出信号。

2.指明应由何方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3.引起裁判员对粗野动作与不正当行为的注意。

4.提示裁判员替补队员。

5.对裁判员咨询的任何问题提供意见。

中立巡边员

关于上述协助,以中立巡边员所提供的意见最佳。由于俱乐部的巡边员都有局限性,所以上述2.3.4各项一般都不求助于非中立的巡边员。假如是中立的巡边员,则必须被作为助理裁判员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必须懂得采取不同的态度,因为实际上是三个人在管理比赛,但仍以裁判员为主,而巡边员以适当的方式协助其控制比赛。

俱乐部巡边员:

为得到俱乐部巡边员最有效的配合,应采取下列步骤:

1.两名俱乐部的巡边员均应于比赛前向裁判员报到和接受他的指示,并被告知无论巡边员的意见如何,都应无条件地以裁判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2.俱乐部巡边员的职权是当球全部越出边线时发出信号,并指出应由何方掷界外球,但最终应以裁判员的判决为主。

裁判员应牢记上述特有的责任,在赛前决定如何要求俱乐部的巡边员,并明确地告诉他们如何才能给予最好的协助。必不可少的是在任何比赛前,三个人要进行商讨。作为三个人首领的裁判员须能向他的助手清楚地指出,如何才能给予他最好的帮助。为了避免混乱起见,裁判员的指示必须明确。巡边员必须懂得裁判员具有更重要的职权。如果他们之间有任何不同意见时,则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裁判员的决定。巡边员必须协助裁判员,即不过分地干扰也不应成为对立的关系。

如巡边员都是中立者时,裁判员应采用对角线裁判制;如巡边员不是中立者时,裁判员应告诉巡边员他所采用的方法。裁判员与巡边员应在下列情况进行合作,并向巡边员指出:

(a)比赛时间应以裁判员的表为依据。

(b)每一巡边员将负责比赛的各自半场。

(J他们在比赛前的任务,诸如检查一切比赛设备等。

(d)根据需要,确定哪一位是第一巡边员。

(~踢角球时应站立的位置。

(f)看见巡边员提示的信号,如果不采纳时应给予巡边员信号。

(g)在掷界外球时,裁判员与巡边员的分工及职权。一些裁判员专门注意手部动作,巡边员则注意脚部动作的犯规。裁判员不应固定在球场的某一对角线上,当根据场地状况、风向、阳光或其它情况须改变至相反的对角线时,裁判员应将他的意图向两名巡边员交待清楚,两名巡边员应立即调换至另一半场指定的界线处。由于球场的整个长度都要被利用,这样改变对角线的优点是更容易看清在靠近边线处所发生的情况。还可以增加其它方面的配合,但主要在于三个人对每一项内容均应了解。

裁判员和巡边员的信号:

本书所列举的信号图示,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各会员国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均应采用。本书第74一77页列出了裁判员手势图,这些手势简单易懂,被裁判员普遍采用。

裁判员在比赛中没有必要解释自己的判罚,也没有必要模仿犯规动作。在适当的时候,裁判员可以采用简单的手势或言语,以增进与队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交流,这对队员和裁判员双方都有利。裁判员对比赛中犯规动作的过分夸张模仿有伤大雅,也易引起误解。

比赛中裁判员应指出掷界外球的地点,以防止队员随意掷出而违例。一句“继续,有利”可使队员明白裁判员并未漏判这个犯规,而是掌握了有利条款。即使在球出边线前,轻微擦到另一队员而出界,裁判员也应予以示意,这更有助于裁判员与队员之间的理解,使彼此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

裁判员所有的信号都应力求简单,清晰。这些信号是为了有效地掌握比赛,保证比赛尽可能顺利进行下去。这些信号是为了指明比赛的下…个进程,而不是指当时发生的情况。

伸单臂指出方向以表示角球、球门球或犯规及罚球的方向等等;高举单臂用以表示任意球是间接任意球。如果某个队员有礼貌地询问这个任意球是直接还是间接时,裁判员可用简单语言予以答复,这都有助于双方的相互理解。

裁判员和巡边员的职责在规则第五章、第六章中已简单明了地进行了阐述。裁判员正确地使用哨音、语言和手势,以及巡边员恰当地使用旗示,都有助于相互理解对目互沟通。

足球战术

足球战术

足球运动是一项对抗性的运动项目,它是由进攻和防守这对矛盾,所组成的足球战术是指比赛双方为了充分发挥个人与集体的特长,进攻对方弱点,取得比赛胜利所采用的手段和方法。根据攻防的基本特点,足球战术可分为进攻战术、防守战术、比赛阵型三大部分。在进攻和防守战术中,又分别包括个人、集体与全队的攻防战术。

集体的局部配合进攻战术:

集体战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队员在比赛中为了完成全队攻防任务而采用的局部协同作战的配合方法,它包括“二过一”战术配合、“三过二”战术配合和反切配合等进攻战术。

1、“二过一”战术配合

顾名思义,“二过一”是两个进攻队员,通过传球配合突破一个防守队员。“二过一”是集体配合的基础,可以在任何场区、任何位置上运用这种方法来摆脱对方的抢截或突破防线。“二过一”是进攻的两个队员之间相距10米左右,进行一传一切的配合。要求传球平稳及时,一般多用脚内侧、脚外侧等脚法,传地平球为主。传球的位置,尽可能是接球人脚下或前面二、三步远的地方。

2、“三过二”战术配合

“三过二”是在比赛中局部地区3个进攻队员通过连续配合突破两个防守者的防守。由于这种配合有两个同队队员可以同时接应传球,因此使持球人传球路线更多,且进攻面扩大。

全队进攻战术:

全队进攻战术是指比赛中一方获得球后,通过队员之间的传递配合达到射门的目的而采用的配合方法。与局部进攻战术相比较,全队进攻战术的进攻面比较广,参加进攻和快速反击等。

1、边路进攻

利用球场两侧地区发起进攻的方法叫边路进攻。边路进攻是全队进攻战术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主要特点是有利于发挥进攻速度,打破对方防线制造缺口。

2、中路进攻

中路进攻是利用球场中间区域组织的进攻,这种进攻虽能直接射门,但难度最大,因中路防守最为严密,前的攻击手必须是反应极其敏锐、意识强、技术高、敢于冒险、速度快和善于路位策应的队员。

3、快速反击

比赛中当攻方进攻时,后卫线往往压至中场附近,防守人数也由于插上进攻和助攻而相对减少,此时如能抓住对方防区空隙较大和回防较慢的机会,乘其失球发动快速反击,往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快速反击是最有威胁的进攻手段,有效地进攻在于突然快速地反击,但其难度较大,即要冒险,又要有准确、快速的传切配合技能。快速反击要有组织,配合得要极为默契,必须进行专门性的训练,否则很难在比赛中实施。

定位球战术:

定位球战术是指在比赛中,利用“死球”后重新开始比赛的机会组织进攻与防守配合的战术方法。定位球战术包括中圈开球、角球、任意球、点球、掷界外球等。

在势均力敌的高水平比赛中,定位球战术有时起决定胜负作用。在配合上要利用简练的一次配合取得射门机会,配合越复杂成功率就越低。故要进行专门性的练习,才能在比赛中奏效。

集体的局部配合防守战术:

1.补位

补位是足球比赛中局部地区集体配合进行防守的一种方法。当防守过程中一个防守队员被对手突破时,另一个队员则立即上前进行堵封。

2.围抢

围抢是指比赛中在某局部位置上,防守一方利用人数上的相对优势(通常是两三个队员)同时围堵对方的持球队员,以求在短暂时间内达到抢断或破坏对方的目的。

3.造越位战术

造越位战术是利用规则而设计的一种防守战术。是一种以巧制胜的省力打法,因而成为一种重要的防守手段。但由于其配合难度较大,搞不好会适得其反,让对手钻空子,因此战术往往是为水平较高的球队所采纳,但在一场比赛中也不是多次运用。

全队防守战术:

防守战术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盯人紧逼防守(人盯人防守),即在规定的范围内盯人紧逼,不交换看守;区域紧逼防守(盯人和区域相结合),即现今流行的综合防守,紧逼和保护相结合,在个人的防区内紧逼,作交替看守。盯人防守即各自都有明确的防守对象,如对方左边锋大幅度地斜插至右路,则右后卫紧跟盯防,不交替看守。防守最根本的原则是紧逼和保护。只有紧逼才能有效地主动断抢,压制对方技术的优势而获取主动权;保护是为了更好地紧逼和控制空当。

比赛阵型:

1.阵型的发展和演变

为了适应攻守战术的需要,全队队员在场上的位置排列和职责分工,称为比赛阵型。各阵型的名称是按队员排列的型状而定。自19世纪中期世界上有了第一个足球比赛阵型至今日的“四三三”、“三五二”、“四二四”等,以及某些国家所采用的“水泥式”、“锁链式”等,都是沿着这一个客观规律演变和发展的。

2.各个位置的职责

(1)边后卫的职责:边后卫主要是要防守对方的边锋以及其他进攻队员在边路的活动,破坏对方由边路发动的进攻。同时还可利用插上助攻式运球来直接威胁对方球门。

(2)中后卫的职责:中后位有突前中后卫和拖后中后卫之分。前者主要任务是盯守对方突前的最有威胁的中锋,因而又被称之为盯人中后卫;后者则主要担负整个防线的指挥任务,其站位经常处于其他防守队员后面,一般称他为自由中卫。

(3)前卫的重要职责:前卫通常称之为中场队员。中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域,控制了中场也就是得到了比赛的主动权,因此比赛各队往往都在中场投入较大力量。

国际足联简介

国际足联(FIFA)是由法国、比利时、丹麦、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等国家的足球组织代表在1904年5月21日正式签订条约成立。

第一场正式的国际比赛是1904年5月1日,参赛的双方是比利时队和法国队。组织这场比赛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大型的、国际性的足球联盟。

国际足联制定了它的第一个条例,重要条款有:参加国际联合会的各成员国相互承认;俱乐部和球员禁止同时代表不同的国家参赛;每个成员国每年必须支付50法郎的费用等。1904年5月23日,法国人Robert Gu閞in当选为国际足联第一任主席。Victor E. Schneider(瑞士)和 Carl Anton Wilhelm Hirschmann(荷兰)当选为副主席,Louis Muhlinghaus(比利时)当选为秘书长。1905年4月14日,由于Edouard de laveleye男爵的努力,消除了担忧和顾虑的英国加入了国际足联,男爵也成为FIFA的第一位荣誉会员。

第一次FIFA世界杯比赛是1930年7月18日,在乌拉圭的蒙特维多百年体育场举行的,它开创了世界足球历史的新纪元。

足球运动目前已成为覆盖世界各个角落,影响到几乎所有国家和人口的最大的单项体育运动。国际足球联合会也因其拥有203个成员国,而成为最大的单项体育组织之一。

国际足球联合会现任主席是布拉特(JOSEPH S. BLATTER),瑞士人。

全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



全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会员俱乐部主办的任何足球比赛。

二、本规定对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足球队)、会员协会进行的处罚中,所指的停止比赛资格应包括全国各级足球比赛、国际足联和亚足联主办的比赛及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主办的任何足球公开比赛;

三、本规定对于教练员、工作人员及运动员违纪的个人处罚,只限于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足协杯赛、锦标赛、乙级队联赛;

四、本规定所指的停止比赛工作,包括参加赛区有关比赛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停赛处罚

一、运动员拒不执行“不许留长发、不许带饰物、不许染发”等规定,给予停止当场比赛的处罚;

二、运动员在平时生活、训练有严重违纪或违反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管理条例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有关部门报告并经纪律委员会核实,给予停赛1-4场的处罚;

三、运动员以不可接受的理由不服从各级国家队集训与比赛的调遣,将给予停赛3个月至全年的处罚;

四、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黄牌累计达三次者,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一)在同一场比赛中,由于连续两张黄牌被红牌罚下场,该黄牌不作为累计;

(二)在同一场比赛中,出示一张黄牌后,又被出示红牌罚下场,该黄牌仍作为累计。

五、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当即停止比赛资格,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六、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二次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累计二张红牌),如果纪律委员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然停止下两场比赛资格;

七、一个运动员在同一项比赛中,第三次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累计三张红牌),将停止该运动员六个月以上比赛资格;

八、对于超出本赛季的停赛处罚,将在下一赛季继续生效。除自然停赛外,当运动员被罚停赛期内,任何俱乐部最多只能付给其基本工资。

九、凡运动员被出示一张黄牌时,应向联赛委员会交纳管理费100元;第二张黄牌交纳200元……以此类推。凡运动员被出示一张红牌时,应向联赛委员会交纳管理费200元,第二张红牌交纳400元……以此类推。该款由各俱乐部负责收取,并在赛季结束的7天内,汇交联赛委员会财务部。在联赛委员会财务部未收到该管理费时,该运动员自然停止比赛资格。

第三条停赛及罚款

一、比赛中运动员凡有侮辱、指责、或死球时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对方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该运动员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2一3场、罚款1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500元;

二、比赛中运动员凡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以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3-5场、罚款2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1000元;

三、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击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6一8场、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四、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裁判员实施推、击等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0一12场、罚款5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2500元;

五、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6个月、罚款5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2500元;

六、比赛中或成死球时,运动员凡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裁判员必须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对该运动员处以停赛12个月、罚款10000元;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罚款5000兀;

第四条罚离替补席

一、比赛开始时,参赛队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人数坐在替补席内;准备替补的运动员按规定做准备活动;替补席任何人员不得向场内传递饮料或其它物品,更不能进入比赛场地;

二、被裁判员罚令出场或被停止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停止工作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坐在替补席内,违者,裁判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视情况对其加重处罚。

三、比赛中教练员、替补运动员及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的语言或行为干扰比赛正常进行,裁判员有权给予警告或罚其离开替补席。

第五条停止工作及罚款

一、比赛中教练员或工作人员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者,除立即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对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500元;

二、比赛中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凡有侮辱、指责,或在死球时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除立即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6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三、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推、击等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3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3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500元;

四、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裁判员实施推、击等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6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6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3000元;

五、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对方运动员或官员、工作人员及观众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2个月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10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5000元;

六、比赛中或成死球时,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凡对裁判员实施猛推、击打、踢或踩等暴力行为者,除停止赛区的工作外,将停止1年以上参加赛区工作的资格,对该人员处以罚款20000元;对该俱乐部(足球队)处以罚款10000元;

七、运动员、教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有上述行为者,亦按相关条款处理;

八、俱乐部(球队)任何人员、任何时候在向新闻媒介发表与足球相关的不负责任的、有辱对方的或人身攻击的评论,将按本条一、二款进行处罚;

九、任何自然人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表与足球比赛有关而无事实根据的、有损中国足球声誉的评论者,将为不受欢迎的人;

第六条违纪和违法

一、在任何足球比赛中出现行贿、受贿者,经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根据情节,对参与者个人处以停止三年至终身参加足球比赛或工作的资格,并对其所属俱乐部(足球队)处以5000元至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打假球和违反体育道德:

(一)凡涉及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比赛,将被判定为假球:

1、有确凿的假球证据;

2、有明显迹象表明,一方或个人故意让球或双方相互“放水”;

(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接到认定某场比赛为假球的报告后,将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在72小时至其后的任何期限内做出决定;

(三)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俱乐部(足球队)给予如下处罚:

1、属甲级A组的俱乐部,处以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属甲级B组的俱乐部,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凡打假球的俱乐部队停赛一年,一律降为乙级队,由此造成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联赛参加队所空名额,按联赛名次顺序递补;

(四)对被认定为打假球的个人,给予终身禁赛的处罚;

(五)凡比赛中有违背体育道德、消极比赛,引起观众和舆论强烈不满的,甲级队处以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其它队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三、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兴奋剂处罚

联赛委员会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兴奋剂抽查,其结果不合格者,将被停止2年以上比赛资格,并对该运动员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该俱乐部(球队)处以30000元罚款。

第八条附则

一、凡出现上述各条情况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必须于赛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列事件者,即使未有书面报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可依据事实,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凡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在收到裁判员、裁判监督、比赛监督及赛区委员会的报告及有关比赛的录像带后,将于48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所有处罚(除自动停赛外)自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所罚款必须在30天内寄中国足球协会(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分理处,帐号144230-22),逾期不交者将给予加倍的处罚或五年内不得参加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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