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跑道,沙道或草地跑道均可。跑道宽度应有15—30米,直道应有400米长,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十八条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倾斜。
第十九条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厢,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条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或岗亭,最好装备有摄像监视系统。
第二十二条按承办赛场惯例确定赛跑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奔跑竞速。
第二十三条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四条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五条跑道外圈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六条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导赛况使用。
第二十七条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二十八条最好装备有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至少应有终点摄像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配备对讲机(步话机)及望远镜各数台,供组委会、仲裁委员、总裁判长、各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条竞赛表格必须使用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比分成绩才能得到承认。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五章 上诉
第三十一条对马匹、运动员参赛资格或对编排有异议,对所安排之赛程和场次有争议或抗议时,需于赛前24小时提出上诉。
第三十二条对比赛结果(名次)有异议时,必须在赛事次日上午12时以前提出上诉。
第三十三条所有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章以示负责,并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保证金300元。
第三十四条有关竞赛的争议和上诉均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和裁决。
第三十五条涉及前三名的上诉,如果胜诉时,其名次由后面马匹依顺序晋升。由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联名写出书面报告呈报组委会,经批准后重新公布该场经更正的名次。
第三十六条所有上诉一经备案,除仲裁委员会同意外,一律不能撤回。
第三十七条未得到仲裁委员会对上诉的处理结果之前,一切按原裁决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中国马术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组委会进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发布之日起生效,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