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比赛规则

来源:  2006-12-5 17:17:52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三、在积分的循环的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各轮比赛,不再编排。
   计算与该棋手已同过的对手分的办法:已赛部分积分有效。
   未赛部分应为 A (即积分 ÷ 已赛局数 )× 未赛局数。 A 如大于 1 ,则接 1 计 算。   

四、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末赛部分均作对方胜。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它

   第三十条 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出比赛善后工作。
   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一、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二、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三、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条 裁判长的职责
   一、草拟本次比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二、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
   三、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四、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五、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六、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优胜名次。
   八、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职责
   一、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任务。
   二、执行竞赛规程,围棋规则和赛场纪律。对犯规或违纪的棋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负责比赛的监局、记录、计时和计算胜负等工作。
   四、及时公布比赛成绩 ,正确做好编排工作。
   五、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六、不做任何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的棋局进行议论探讨。
   七、裁判员有及时校对比赛记时钟准确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比赛器材
   一、棋盘
   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 2.25 至 2.35 厘米,纵线的等距离 2.4 至 2.5 厘米,盘面外侧留有 2 厘米。
   二、棋子
   标准围棋子的直径 2 、 2 -- 2 、 3 厘米,厚度不超过 1 厘米。
   三、计时钟
   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 ,能够一停一停一走或同时停止的专用棋类比赛钟。
   四、秒表
   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基层比赛也可用手表代替。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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