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比赛规则(九)

来源:  2006-12-6 12:49:40   作者:北京中体信通 

   

 

九 裁判员


九.○一:(a)比赛所需裁判员应由主办单位指派。裁判员的职责在 于使比赛按照竞赛规则进行,并保持比赛场上的纪律和秩序。


(b)裁判员受主办单位的授权,在比赛中执行规则。裁判员有 权根据规则规定命令比赛队队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应该或不 应该作什么,并按罚则判处。


(c)裁判员可根据本规则制订一些必要的临时规则并加以执行。


(d)裁判员对于拒绝执行裁判员的判定、使用缺乏体育道德的 行为或语言的任一队员、教练员、领队或替补人员有权令其退出比赛。 如果裁判员认为应该命令退出比赛的队员正在进行攻守活动,则待攻 守活动结束后立即令其退场。


(e)裁判员有权命令场上的工作人员、场地工人、摄影记者、 广播人员等等退出比赛场地,也有权命令进入场地的观众或其它人员 退出比赛场地。


九.○二:(a)裁判员根据判断所作出的任何判定,例如击出的球是 界内球还是界外球,投球是好球还是坏球,跑垒员是安全还是出局等 等都是最后的判定,任何比赛队员、教练员、领队及其替补队员均不 得加以反对。


注:绝不允许队员离开他们的防守位置或所在垒位,也不允许教 练员或领队离开他们的队员席或跑垒指导员区去跟裁判员争辩投球是 好球还是环球之类纯属裁判员的判断。任何反对裁判员判定的人,都 要受到警告,如果继续争辩应罚出场。


(b)教练员或领队如认为裁判员作出的判定与规则相抵触时, 可向作出该判定的裁判员提出抗议,并可要求按规则作出判定。


注:裁判员所作判定虽然违反了规则,如于规定时间内未提请更 正时,裁判员即使有所发觉,也不能更改原来的判定。


(c)抗议一经提出,作出判定的裁判员在作最后判定前可征求 场上其他裁判员的意见。任何裁判员如不是应其它裁判员的请求,不 得对其他裁判员的判定提出批评、加以反对或进行干予。


注:1.击球员“半挥”而司球裁判员未宣判“击”时,教练员或 接手才可以就是否“半挥”向司球裁判员提出异议,司球裁判员应即 请司垒裁判员裁定,司垒裁判员必须作出裁定。该裁定是最后裁定。


  提出异议和作出最后裁定过程是继续比赛过程。有时司垒裁判员 不一定作出“击”(即半挥)的判定,因此,击球员、跑垒员、守场 员要注意作好应变准备。


2.教练员对“半挥”有异议而走出队员席或走向一、三垒时,司 球裁判员应给予警告,如仍继续走近一、三垒时,应令其退出比赛。 教练员的这种行为视为对司球裁判员“击”或“球”判定的干予,是 不允许的。


(d)除非裁判员突然受伤或生病,在比赛进行过程中不得调换 裁判员。


九.○三:(a)如果由一个人担任裁判员,他有执行规则的全权。他 可以站在他认为合适的地方执行裁判任务。他可以站在接手后面,在 垒上有跑垒员时也可以站在投手后面。


(b)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担任裁判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为主 裁判员担任司球工作,其他则担任司垒裁判员。


九.○四:(a)主裁判员通常站在接手后面担任司球工作,他的职责 是:


1. 掌握全场比赛,负责使比赛正常进行;


2. 宣判投球是“好球”还是”坏球”以及“击”数和“球”数;


3. 宣判界内球或是界外球,但应由司垒裁判员宣布者除外;


4. 对击球员作出判定;


5. 作出除规定由司垒裁判员判定以外的一切判定;


6. 决定比赛是否弃权;


7. 如比赛时间有限制,应于比赛开始前向双方宣布;


8. 将正式的上场队员名单通知正式记录员,如击球顺序或防守 位置有变动时通知正式记录员;


9. 宣布临场规则。


(b)司垒裁判员在场上可选择任何他认为最合适于对垒上活动 作出迅速判定的位置执行裁判任务。他的职责是:


1. 对垒上发生的一切攻守活动作出判定,但特别规定由司球裁 判员作出裁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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