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规则 以走、跑、跳跃、投掷等运动技能组成的综合性竞赛项目。自古希腊时起,田径运动一直是奥林匹克运动会所有比赛项目中最重要、最吸引人的部分。奥运会田径赛,也是世界最重要的田径赛。在有了世界田径棉标赛、世界杯田径赛之后,各国选手仍把主要目标放在奥运会上。所有田径项目的起源,都与人类的生存和自卫要求有密切的关系。早在公元前1829年,在爱尔兰举行的格纳萨德竞技会上,就有田径项目的比赛。但田径运动在公元前776年第1届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才算正式形成。现代田径运动兴起于英国。15世纪亨利八世倡导田径运动,他本人善于掷链球。 1825年伦敦举行过两次业余赛跑。1837年伊顿公学开始有100码跨栏比赛,6年后又增加了短跑和障碍跑比赛。1849年,伍利奇皇家军校首次举行正规的田径运动会。1866年,在英格兰成立了业余田径俱乐部,并举办了第1次英格兰田径锦标赛。在美国,1860年在旧金山成立奥林匹克俱乐部,同年组成第一个田径队。1868年在纽约建立了田径俱乐部,西半球的田径运动逐步开展。通过该俱乐部的活动,美国业余田径协会于1879年成立。1888年在底特律举办首次田径锦标赛。现代田径运动被认为是从1896年的第1届现代奥运会正式开始的。1912年建立了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1928年在第9届奥运会上,第一次设立了女子田径项目。 田径运动有助于发展人们的力量、速度、耐力和敏捷等重要素质,而这些素质对于其他竞技运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人们通常把田径运动视为各项竞技项目的基础,有人甚至称之为“运动之王”。这是因为在所有国际重大比赛中,田径运动的奖牌数最多。1992年列入奥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有男子24项,女子19项,共设43枚金牌。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两部分,通常把以时间(小时、分、秒)为单位计算成绩的项目叫“径赛”,竞走和跑等所有周期性运动项目都属于这一类。而以远度和高度(米、厘米)为计算单位的项目称为“田赛”,如跳跃和投掷等非周期性运动项目均属此类。“田赛”和“径赛”合称为田径运动。田径运动项目分为竞走、赛跑、跳跃、投掷、全能5大类。 |
田径的技术、规则和裁判法。 |
田径运动是比速度、比高度、比远度的项目,要求运动员在短时间内表现出最大的速度与力量,或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不断地工作,运动强度大,比赛紧张激烈、竞争性强。要求运动员不仅具备很高的身体、技术和战术训练水平,还应有献身精神、顽强的意志和高尚的道德品质。1912年国际田联成立前,没有正式的世界纪录。国际田联成立后,设立了各个项目的世界纪录,并追认了国际田联成立前创造的某些项目的世界纪录。国际田径竞赛规则规定,某些径赛项目的成绩和纪录,只有在标准田径场跑道上创造的才被承认。国际性田径比赛使用的是周围有400米半圆式跑道的田径运动场。弯道半径约在36~38米之间。田径场应设有6~8条分道,各宽1.22~1.25米。大多田径场中间为足球场,田赛项目场地多设在两弯道内侧的半圆空地上。 男子和女子国际比赛规则 第101条 国际比赛 凡举办规则第1条所阐明的各种国际比赛,均应遵循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的规则,各种通告、广告、秩序册和印刷品,均应声明此点。 第102条 年龄级别 下列 年龄级别 适用于国际田联的比赛: 青年男子和女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20周岁者。 第 105 条 国际官员 凡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和( b )的比赛,应从国际上指派下列官员: ( 1 )组织代表 每一种官员聘任的数量表明在现行国际田联比赛规程中。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的比赛:( 1 )、( 2 )、( 3 )、( 4 )、( 7 )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选派。 ( 5 )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根据技术委员会提交的名单决定。 ( 6 )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根据竞走委员会提交的名单决定。 组织规则第 12 条 1 ( b )的比赛,这些人选由有关地区协会选派。 国际田联应批准上述各种官员的选择标准、资格和职责。国际田联各会员有权推荐适宜的合格人选。 * 举办一类比赛,就指派与( 1 )至( 7 )相应的官员。举办二、三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和竞走裁判员。 第 106 条 组织代表 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必要时,处理大会组织者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经济责任问题,并与技术代表协作。 第 107 条 技术代表 在大会组委会的支持下,技术代表应与大会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国际田联规则的规定。 技术代表应向相应的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赛 次和录取原则。 他们应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运动员发送技术性规程。 技术代表对举行田径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性准备负有责任。 他们应审核报名,并有权以技术性理由不批准报名(由于非技术性理由否决报名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应的地区理事会做出裁决)。 他们应安排全能比赛的录取赛次和组次。 技术代表应在合适时间提出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他们应与组织代表协作。 * 技术代表或其指定的委托人应负责各种竞赛抽签。 第 108 条 医务代表 医务代表被任命后,应立即组委会联系。医务代表对整个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他应保证医务检查和治疗有足够的和适用的器材设备,在比赛的场地上可以紧急治疗,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 第 109 第 兴奋剂检查代表 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为进行兴奋剂检查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并与医务代表协作,负责有关兴奋剂检查的所有事宜。 第 110 条 国际技术官员 技术代表应为比赛日程中的每项比赛指派一名国际技术官员。 国际技术官员应对该项主裁判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他们在该项的整个比赛进程中必须在场,以保证比赛的进行完全符合国际田联的比赛规则。 他们对项目的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干预。然而如遇问题或观察到他们认为需要提出意见的事情,他们首先应向该项主裁判提出。如有必要,可提供应该如何做的劝告。如仍不能解决,则应向国际田联技术代表报告。 在该项比赛结束时,他们应该在成绩单上签名。 第 111 条 国际竞走裁判 被任命为国际竞走裁判必须执行国际田联规则第 191 条的规定。 第 112 条 仲裁委员会 凡举办 1 ( a )、( b )、( c )的各种比赛,均须设立通常包括 3 、 5 或 7 名仲裁委员所组成的仲裁委员会。 除此之外的其它比赛,如组织认为对比赛的正常进行有利而有此必要时,同样可设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则第 147 条处理各种抗议,同时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仲裁委员会的其它事宜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凡对本规则未曾涉及的问题作出裁决,事后应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报告国际田联秘书长。 第 113 条 大会工作人员 大会组委会应根据主办协会的规则指派全部工作人员。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比赛则应根据相应国际组织的规则和程序指派工作人员。大型国际比赛必须设如下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人员: 组委会主席 1 人 行政主任 1 人 技术主任 1 人 技术代表 1 至 2 人(由国际田联或相应的地区协会指派) * 比赛现场指挥 比赛工作人员: 径赛裁判长 1 人或 1 人以上 田赛裁判长 1 人或 1 人以上 外场裁判长 1 人 径赛主裁判 1 人,裁判员 3 人或 3 人以上 田赛马主裁判每项 1 人,裁判员每项 3 人或 3 人以上 竞走主裁判 1 人,裁判员 3 人或 3 人以上 径赛检查员 4 人或 4 人以上 计时员 3 人或 3 人以上 发令员 1 人或 1 人以上 召回发令员 1 人或 1 人以上 助理发令员或内场检录员 1 人或 1 人以上 记圈员 1 人或 1 人以上 记录员 1 人或 1 人以上 比赛场地指挥员 1 人或 1 人以上 风速测量员 1 人或 1 人以上 终点摄影计时主裁判 1 人 终点摄影计时助理裁判 2 人 丈量裁判(电动) 1 人或 1 人以上 * 总裁判长 1 人 副总裁判长 1~2 人 编排和记录公告主裁判 1~2 人,裁判员若干人 赛前控制中心(检录)主裁判 1~2 人,裁判员若干人 赛后控制中心主裁判 1~2 人,裁判员若干人 全能主裁判 1 人,裁判员若干人 计算机主裁判 1 人,裁判员若干人 录像组主裁判 1 人,裁判员若干人 电子屏幕显示员若干人 场地器材组主裁判 1~2 人,裁判员若干人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 1 人或 1 人以上 正式测量员 1 人 医生 1 人或 1 人以上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或记者服务的)若干人。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带明显的臂章和徽章,以资识别。 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场内。 举行女子项目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 114 条 组委会主席 组委会主席应负责大会的顺利进行。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报到,必要时指派替补人员,同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批准的人员留在场内。 * 在组委会领导下,可设比赛现场指挥,其任务为协调指挥各项比赛的进程,掌握发奖仪式的进行,控制大屏幕显示和宣告组的宣告。 第 115 条 行政主任 行政主任负责各种委员会的召开和记录,包括通讯在内的一切行政工作安排。 第 116 条 技术主任 技术主任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保证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投掷区等场地和一切器材设备符合国际田联规则并准备记录卡片。 第 117 条 裁判长 1 .径赛、田赛以及外场赛跑及竞走项目应分别指派一名裁判长。外场裁判长对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事无权管辖(参见规则第 191 条)。 2 .裁判长保证规则得以贯彻执行,并处理发生于大会期间的以及本规则未作明文规定问题。径赛裁判长在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有权判定比赛名次。但不能取代裁判员或检查员的职能。 3 .裁判长应检查所有有关的比赛成绩,处理有争议的问题。在田赛中要监督创记录的成绩丈量。 4 .裁判长应对有关比赛的抗议或异议作出裁决。有权对有不正当行为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给予运动员警告可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比赛资格可出示红牌,这两种处分均应填入成绩记录卡。 5 .倘若有关裁判长认为某项比赛应予重赛方为公允时,有权宣布该场比赛无效,并做出在当日或其他时间重新比赛的决定。 6 .在田赛项目中,倘有关裁判长认为条件不宜比赛,他有权更改比赛场地。此种更改应在赛完一轮之后进行(参见规则第 142 条 5 )。 注:仅是风力和风向变化,均不足以构成改变比赛场地的条件。 7 .每项比赛完毕,应立即填好成绩单,由有关裁判长签名并送交记录员。 * 国内举行的各类田径比赛可设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总裁判长受组委会领导,直接对竞赛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领导裁判工作。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 第 118 条 裁判员 总则 1 .径赛主裁判和田赛各项主裁判应分别负责分配各项裁判员的任务。 径赛和终点设在跑道上的公路项目 2 .裁判员必须在跑道的同一侧执行任务,并判定运动员抵达终点的名次,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应提交裁判长裁决。 注:裁判员的位置应离终点线至少 5 米,并与终点线在同一直线上。应为裁判员提供升高的裁判台。 田赛项目 3 .在以高度或远度计量成绩的项目中,裁判员应判定并记录每次试跳或试掷并丈量每次有效试跳的成绩。在跳高和撑竿跳高中,每次升高横杆时均应精确丈量,特别是在要创纪录的试跳时。至少要有两名裁判员负责全部试跳(掷)的记录,并在每轮比赛结束时核对记录。要有裁判员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试掷的成功和失败。 * 赛前和赛后控制中心在径赛裁判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分另为: 赛前控制中心(检录): 准时召集运动员点名,严格检查号码、服装、商标、钉鞋等其它物品,带领运动员至比赛地点。 赛后控制中心: 对比赛结束的运动员进行控制,协助组织发奖、协助兴奋剂检查站和新闻中心做好运动员的管理工作。 第 119 条 检查员(径赛项目) 1 .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 .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应立即提交书面报告。 3 .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举红旗示意。 4 .还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监察接力赛跑。 注:检查员发现运动员跑离各自跑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就立即用适当的物品在跑道上标示出违例的地点。 第 120 条 计时员 1 .根据运动员报名的数量指派足够的计时员,其中一人为计时主裁判。 2 .计时员应使用机械秒表或人工操作的数字式电子秒表。本条款中均以“表”来代表这两种计时器。 3 .计时员应跑道外终点排成一直线。如有可能,计时员的位置应距跑道至少 5 米远。为了使他们都能观察到终点情况,应设置计时台。 4 .每个项目优胜者的成绩均应有三名计时员(其中一人为计时主裁判)和 1 至 2 名候补计时员计取。候补计时员所计成绩不予考虑。除非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正式计时员的表不能准确的计取时间,候补计时员的表才可用来替补。事先要规定好替补的顺序,使所有赛跑项目中都有三块表计取优胜者的正式成绩。 5 .每名计时员应独立工作,不得让其他任何人看表或讨论其所计的成绩。应将成绩填写在成绩记录表格内签字后交计时主裁判,计时主裁判可以验表,以核对所报成绩。 6 .计时主裁判应判定每名运动员的正式成绩,如有必要可引用规则第 160 条的条款和为公告提供比赛结果。 * 手计时成绩应判读到 1/100 秒,然后换算成 1/10 秒为决定成绩。判读成绩与决定成绩均应记录在成绩单上。 第 121 条 终点摄影裁判 1 .如采用全自动计时装置,应指派一名终点摄影主裁判和两名终点摄影助理裁判。 2 .终点摄影主裁判应对该计时装置的使用负责。会前他应与有关技术人员接触,熟悉计时装置的性能,督导该装置的安装和检测。 3. 在其他两 名助理裁判的协助下,终点摄影主裁判应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和相应的成绩。 4. 他应将运动员的正式名次和时间填入表格,签字后交记录员。 5. 如使用一套录象系统,终点摄影主裁判应考查运动员抵达终点线瞬间的前后两张照片画面,如这两张画面中运动员的先后位置发生变化,他应宣布这些运动员的名次相等。 第 122 条 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1. 发令员在运动员各就位时,是运动员的全权支配者,并且是一切与起跑有关事宜的唯一裁判员。发令员应确知计时员和终点裁判员是否已准备就绪(参见规则 162 条 10 )。 2. 凡分道起跑的项目,发令员使用话筒,通过设置在每条分道的扩音器,向运动员传达口令。如不用此装置,发令员应站在与运动员距离大致相等的位置上。如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则应将发令枪或类似装置置于该处用电动传令。 3. 在比赛时,应有 1 名或 1 名以上的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 注:在 200 米、 400 米、 400 米栏、 4x100 米 接力、 4x200 米接力, 4x400 米接力等项目中,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4. 召回发令员应该站在能看到由他负责的每名运动员的地方。 5. 只有发令员才能实施规则第 162 条 7 所涉及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第 123 条 助理发令员 1. 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所参加的比赛或组别是否有误,号码是否佩戴正确。各项道次应面向跑进方向,由左至右编号。 2. 助理发令员须组织运动员按其道次正确排列在起跑线后 3 米远的集合线上,如为梯形起跑,应使运动员在各自分道的起跑线后取同等距离站好。完成这项工作后,向发令员表示准备就绪。如须重新起跑,应将运动员重新排列在集合线上。 3. 在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的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 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后,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 162 条 4 得以执行。 第 124 条 记圈员 1. 在 1500 米以上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跑运动员的圈数。 5000 米以上及竞走项目,应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并向记圈员提供记圈表格,使其记下(由正式计时员提供的)由其负责的运动员每圈的时间。当采用这样的记圈方法时,每名记圈员负责的运动员不得超过 4 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 6 人)。 2. 应专派一名记圈员,负责通知每名运动员尚剩的圈数。通常用铃声作为最后一圈的信号。 第 125 条 成绩记录员 成绩记录员应搜集每个项目的全部成绩。有关成绩的详情应裁判长、计时主裁判或终点摄影计时主裁判及风速测量员提供。他应这些详情立即通知宣告员,注明通知的时间,记录比赛结果。并将正式成绩表格交组委会主席。 第 126 第 比赛场地指挥员 比赛场地指挥员对比赛场地有管辖权。除工作人员及已被召集的参赛运动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或停留在场内。他应为不执行任务的裁判员提供一个指定的休息场所。 第 127 条 宣告员 宣告员应将参加每项比赛运动员的姓名、号码以及其它有关信诸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和比赛进程中的中途时间等宣告于众。各项成绩(名次、时间、高度和远度)由成绩记录员通知宣告员后,应尽早宣布。 第 128 条 正式测量员 用于比赛的跑道、距离、投掷圈、投掷弧、器械落地地区以及与田赛有关的其它丈量,应由正式测量员事先进行测量。他应在会前向技术主任和裁判长提出丈量准确的证书。 注:正式测量员本人必须有机会熟悉有关比赛场地的各种文件。 第 129 条 风速测量员 风速测量员应保证按规则第 149 条规定装置风速仪。他应测定有关项目的跑向风速,并记录测量结果,签名后通知成绩记录员。 第 130 条 电子丈量裁判员 采用电子丈量仪时,应指派一名丈量裁判员。会前他应与有关技术员接触,便自己熟悉掌握此仪器。比赛开始前,他应检查此丈量仪器的设置,考虑技术员所提出的技术要求。 为保证该电子丈量仪器能正常工作,在项目比赛的前后,他应使用一个经校正的钢尺或玻璃纤维尺对一组电子丈量成绩进行检测,以验证这两种丈量结果是否一致。 比赛中,他应全面负责仪器的操作。 他应向田赛裁判长报告,证实全部丈量均准确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