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散手竞赛规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竞赛性质
团体比赛、个人比赛。
第二条:竞赛办法
(一)循环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
(二)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3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运动员必须推带《运动员注册证》及本人15天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博等指标在内的体格检查证明。
(二)运动员的年龄限在18-35周岁。
(三)运动员必须有参加比赛的人身保险证明。
第四条 体重分级
(一)48公斤级(<48公斤)
(二)52公斤级(>48公斤-<52公斤)
(三)56公斤级(>52公斤-<56公斤)
(四)60公斤级(>56公斤-<60公斤)
(五)65公斤级(>60公斤-<65公斤)
(六)70公斤级(>65公斤-<70公斤)
(七)75公斤级(>70公斤-<75公斤)
(八)80公斤级(>75公斤-<80公斤)
(九)85公斤级(>80公斤-<85公斤)
(十)90公斤级(>85公斤-<90公斤)
(十一)90公斤以上级(>90公斤)
第五条 称量体重
(一)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二)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
(三)称量体重须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由检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配合完成。
(四)运动员必须按照大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并在1小时内称完,逾期取消全部比赛资格。
(五)称量体重先从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
(六)每天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
第六条 抽签
(一)称量体重后进行抽签。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二)抽签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有仲裁委员会主任、总裁判长及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
(三)由各队教练员或领队为本队运动员抽签。
第七条 服装护具
(一)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拳套、护头、护齿、护胸、护裆、护腿、赤脚穿护脚背。穿与比赛护具颜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裤,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
(二)比赛的护具分红、黑两种。
(三)拳套的重量:65公斤级及以下级别的拳套为230克;70公斤级及以上级别的拳套为280克。
第八条 竞赛中的礼节
(一)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
(二)每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相互行抱拳礼。
(三)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相互行抱拳礼,再同时向台上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回礼。 第九条 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一)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二)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坐在指定位置,但不得在场下呼喊或暗示。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按摩和指导。
(三)运动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输氧。
第十条 弃权
(一)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或体重超出不能参加比赛者,作弃权论,不再参加以后的比赛,但已进入名次的成绩有效。
(二)比赛时,运动员实力悬殊,为保护本方运动员的安全,教练员可举充权牌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要求弃权。
(三)赛前3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不能按时上场者,作无故弃权论。
(四)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二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长、副裁判长、台上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边裁判员5人。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第十二条 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2-3人。
(二)检录员4-5人。
(三)医务3-5人员人。
(四)宣告人员1-2人。
第十三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1、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
2、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