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第十八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裁决运动队的申诉不公,有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
(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进行裁判,有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有明显错判、漏判、反判的行为者;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袒运动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停止工作,乃至建议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其实施降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
(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例》、《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对裁判人员行贿,运动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等有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四)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对竞赛过程中的各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正、准确、圆满、顺利地进行。
(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纷,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结果。
第五章 使用方法、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十九条 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二十条 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第二十一条 禁用方法
(一)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二)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三)用腿法攻击倒地方的头部。
(四)用拳连击对方头部。
第二十二条 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
第二十三条 得分标准
(一)得3分
1、在一局比赛中,一方第一次下台,对方得3分。
2、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已站立者。
3、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即刻站立者。
4、使用勾踢将对方倒而自己站立者。
(二)得2分
1、一方倒地(两腿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站立者得2分。
2、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者。
3、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4、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三)得1分
1、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者。
2、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和下肢(脚除外)者。
3、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4、主动倒地超过3秒不起立,对方得1分。
5、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6、使用方法双方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四)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2、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
3、双方互打互踢。
4、抱缠时击中对方。
第二十四条 犯规与罚则
(一)犯规
技术犯规
1、消极搂抱对方。
2、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3、比赛中场外进行指导。
4、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5、比赛中声喊叫。
6、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7、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8、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侵人犯规
1、在口令"开始"前或喊 "停"后进攻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