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漏踏本垒的跑垒员在死球局面时,如投手已重新持球站立在 投手板上时,不得回垒补踏。
任何申述必须在投手开始下一个投球或进行下一攻守行为或试图 进行进行下一攻守行为前提出。如果申述局面在发生互换攻守之时, 则应于守队队员离开场地之前提出申述。
申述本身不能解释为攻守行为或试图进行的攻守行为。
当守队队员提出申述的传球进入观众席或进入比赛无效区时,对 同一跑垒员在同一垒位上不得再重新提出申述。
申述可能造成“第四个出局”。在第三人出局时,如果对其他跑 垒员提出申述,而裁判员也确认该申述成立时,以申述作为第三人出 局。此外,如果一个以上的申述造成第三人出局而交换攻守时,守队 可以从中选定对本队有利的一个申述作为第三人出局。所谓“守队离 开比赛场地”是指投手和守场员都已离开比赛场地而走向队员席。
注:1.如果两个跑垒员差不多同时到达本垒,而前位跑垒员漏踏 本垒,后位跑垒员则合法踏垒时,前位跑垒员一经申述就判出局。如 果已有两人出局,前位跑垒员经申述出局或在跑回本垒补踏垒时被守 队队员持球触及或触及本垒而出局,他就被视为在后位跑垒员得分前 被判第三人出局。因而后位跑垒员的得分无效。(见本规则七. 一二 的规定)
2.申述行为和投手犯规同时发生时,按投手犯规处理。申述行为 必须有明显的表示或者用口头提出或者用显而易见的行为向裁判员表 示。守场员无意中持球踏垒不构成申述行为。申述时不暂停,是继续 比赛局面。
3.申述时要有明确的表示,要指明申述的跑垒员。如果第一次申 述不成立时,允许提出第二次申述。即允许对同一个跑垒员在两个以 上垒连续提出申述,也允许对两个以上跑垒员在同一个垒上连续提出 申述。
例1:击球员击出本垒打,漏踏一垒。守队先传球三垒申述不成 立,再传球二垒申述也不成立,最后传球一垒申述成立,判击球员出 局。
例2:甲、乙、丙三个跑垒员均通过三垒。丙漏踏三垒。守队传 球至三垒先申述甲漏踏,不成立;再申述乙漏踏,也不成立;最后申 述丙漏踏,成立,判丙出局。
例3:击球员击出二垒安打到达二垒,但途中漏踏一垒。投手持 球后为提出申述向一垒传球,发生暴传,但球仍停留在比赛有效区内, 一垒手拾球后可以在一垒提出申述,但若为了触及跑向的三垒的二垒 跑垒员而向三垒传球时,造成野传(球出野传球线),则失去了在一 垒的申述权。如未野传仍保留申述权。
例4:一人出局,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高远的球,一垒跑 垒员误以为是安打,使经过二垒奔向三垒,但该球被外场手接获,跑 垒员为了再踏垒的义务必须返回一垒。在逆向返垒时,外场手将球于 跑垒员到达二垒前传到二垒并提出申述,这是不成立的。因二垒是该 跑垒员逆向返回一垒的必经之路,虽然球先于人触及二垒,也不能成 为出局,除非持球触及该跑垒员或传球至进垒的起点(一垒)提出申 述,方可判其出局。
例5:二出局,二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三垒打,跑垒员下分, 击跑员漏踏一、二垒,守队队员持球只在二垒申述,虽判第三人出局, 但二垒跑垒员的得分有效,如守队队员继续传球到一垒提出申述,成 第四人出局时,守队可选择第二个申述为第三人出局,击跑员三出局 判二垒跑垒员得分无效。
例6:一人出局一垒有跑垒员,击球员击出高远的球,一垒跑垒 员误认为是安打,使经过二垒奔向三垒,但该球被外场手接获,该跑 垒员在返回时未经过二垒而直接返回一垒,外场手传球二垒提出申述, 申述该跑垒员在返回一垒时漏踏二垒,判一垒跑垒员出局。
七.一一:攻队队员、教练员或其他任何人必须腾出地方让守场员接 杀击出或传出的球。如果守场员需要进入队员席接球时亦应躲让。
【罚则】如不躲让就按妨碍行为处理,判与接杀有关的击球员或 跑垒员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