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建议采用“标定的自行车法”进行丈量。
注 2 :为防止在以后再丈量时,发生路线长度不足的问题,建议设计路线时,加入一个“防止路线缩短的系数”作自行车丈量用,这系数应为 0.1% ,这意谓着每一公里路线要有 1001 米的“丈量长度”。
注 3 :如打算在比赛当天要用临时性设备,诸如锥形体、栅栏等标定部分路线的界限,则此类设备放置的的位置,必须最迟在丈量时确定下来,并且该丈量报告中必须附有此类设置的成文规定。
4. 应以公里为单位,向运动员标明赛程的距离。
5. ( a )安全
公路赛跑组织者必须保证运动员的安全,在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中,如有可能,组织者应保证停止来往交通,即禁止机动车通行。
( b )医务
⑴在一个项目的进程中,由组委会指派可清晰识别的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医务检查不应作为对运动员的帮助。
⑵在比赛中,如大会组委会指派的正式医务人员命令某运动员退出比赛,该运动员必须立即执行。这些医务人员应清晰佩戴臂章、背心或其他类似能识别的服装。
6. 饮水 / 用水和饮料站:
( a )各项赛跑的起点和终点应备有饮水和其它适当饮料。
( b ) 10 公里和 10 公里以下的所有项目应根据气候情况,以大约 2 — 3 公里的间隔设置饮水 / 用水或饮料站。
( c ) 10 公里或 10 公里以上项目应在大约 5 公里以及以后的大约每 5 公里设置饮料站。
此外,应在两个饮料站中间设置只供水的饮水 / 用水站,并 \ 可根据气候情况设置得更多一些。
饮料可由大会提供或由运动员自备,放在他指定的饮料站。饮料放置要便于运动员拿取或由经核准的人员送到运动员手中。
运动员在饮料站以外的地方拿取饮料,将会被取消比赛资格。
* 参加马拉松赛,男、女运动员年龄限比赛当年 12 月 31 日满 20 周岁及以上者。
公路接力赛跑
除执行 165 条和 166 条外,作如下规定:
1. 分段距离:全程长 42.195 公里,分 6 段,各段距离分别为: 5 公里、 10 公里、 5 公里、 10 公里、 5 公里、 7.195 公里。
2. 接力区:在公路上画宽 5 厘米的白色横线,以标明各段距离的分界线。从分界线向跑进方向 20 米为接为力区,向后 50 米为准备区。
3. 接力带(简称“带”):宽 10 厘米,长 180 ~ 200 厘米。运动员必须将“带”由肩斜背到腋下,进入准备区后方可取下拿在手中。亦可采用其它经批准的传接器材和方法。
4. 传接“带”:接“带”运动员应在裁判员指挥下,按照同队传“带”运动员跑至准备线时的先后顺序,在接力区内由左至右地排列各自接“带”位置。一旦传“带”运动员跑进准备区,接“带”运动员不得改变原来排列的顺序。
传接“带”必须在接力区内完成,以“带”为准。交完“带”的运动员从右侧退出比赛路线。
5. 以各段距离的分界线作为前段的终点线。
6. 比赛除计算团体名次外,还应按成绩计算各段距离的个人名次。运动员犯规,则取消全队和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但该队跑完各段距离的其他运动员个人成绩有效。
1. 跑道上应画 5 厘米宽的横线,标明保棒距离及其起跑线。
2. 各接力区中心线前后 10 米处,尚须各画一条 5 厘米宽的横线,标明接力区,传接棒必须在这两线之间进行。丈量接力区应包括两线。
4 × 100 米和 4 × 200 米接力项目,第二、第三、第四棒运动员可从接力区外 10 米以内的地方起跑,每条分道上应清楚标明此预跑线的位置。
4 × 100 米接力,如有可能也包括 4 × 200 米接力的赛跑应始终为分道跑。
在 4 × 200 米(如不是全程为分道跑)和 4 × 400 米接力跑中,第一圈和第二圈的第一弯道为分道跑。
但是,在 4 × 400 米接力项目比赛中,第一接力区仍为分道跑,第二棒运动员必须在接力区内起跑,同样,第三、第四棒运动员也必须在接力区内起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