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跑出第一弯道后,即可离开各自的分道。此处在跑道上画有 5 厘米宽的抢道线并在跑道两侧各设置一高度至少 1.50 米的标志旗。
注: 4 × 200 米接力和 4 × 400 米接力赛跑,倘参赛队不超过三队,建议具有第一圈和第弯道采用分道跑。
3. 标志物 在进行分道接力赛跑时,运动员可使用胶布一类的物品在自己分道内作一个标志,但不能使用粉笔或类似物质,以及任何擦不掉痕迹的物质。在煤渣或草地跑道上,可用钉鞋在自己分道的跑道上画标记。在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时,不得另用其它标志物。
4. 接力棒 运动员必须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如棒掉落必须由掉棒运动员拾起。他可以离开自己的分道去拾棒,倘若采取这个做法,而且没有阻碍其他运动员,则掉棒不应导致取消比赛的后果。在所有接力赛跑中,必须在接力区内传递接力棒。接力棒只有传到接棒运动员手中的瞬间才算完成传接。是否在接力区内,仅取决于接力棒的位置,而不取决于运动员的身体或四肢的位置。
结构:接力棒为光滑的空心圆管,由整段木料、金属或其它适当的坚实材料制成。长度为 28 ~ 30 厘米,周长为 12 ~ 13 厘米,重量至少 50 克。接力棒应有颜色,以便在比赛中明显可见。
5.4 × 400 米接力的第三和第四棒的接棒运动员应在指定的裁判员的指挥下,按照同队传棒运动员跑完 200 米时的先后顺序由内到外的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传棒运动员跑过 200 米处,接棒运动员不得改变在接力区起点处原来排列的顺序。
在其他接力比赛中,当进行不分道时,接棒运动员在同队传棒队员即将到达时,可站在较为靠内圈的位置,只要不发生冲撞、阻挡而妨碍其他运动员的进程就可以。
6. 运动员传棒之后,应留各自分道或接力区内,直到跑道通畅,以免阻挡其他。运动员传棒之后,几跑错位置或跑出分道而故意阻碍他队队员者,将造成本队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后果。
7. 凡通过推动跑出或其他方法受到帮助者,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8. 接力队一旦开始比赛后,在下一赛次比赛中,只准许有两名队员作为后补队员。
后补队员只能是已报名参加运动会的运动员,不论参加该项或其他任何项目的运动员均可。
在每一赛次比赛前,必须声明接力队的组成及其各棒运动员的顺序。
已参加过比赛的运动员,一旦被人替换,则不能再参加后继赛次的接力比赛。
第 167 条 越野赛跑
总则:
1. 世界各地举行越野赛跑的环境差别很大,特别是季节、气候条件及距离各异,因此不可对此项运动作出世界性的统一硬性规定。
但下列各条可用来指导和推动各国开展越野赛跑,既作为一个独立的运动项目,也作为田径运动的辅助训练手段。除另有说明外,这些规则也适用于女子。
2. 季节:越野赛跑通常应在田径赛季节结束后的冬季进行。
3. 路线:锦标赛及国际比赛:
( a )越野赛 跑路线应尽量限于田野、荒野、空地及草地,可包括有限的耕地。横穿公路应减至最低限度。
( b )路线必须清楚标明,最好是左边为红旗,右边为白旗,所有标志在 125 米均应清晰可见。其它方面均按径赛有关规则执行。
( c )测定路线时应避免很高的障碍物,其它如深坑、危险的上下坡,茂密矮林……总之,一切造成困难而背离比赛宗旨的阻碍物,均应避免。
不宜设置人为障碍,但为了促进此项运动而不得不设置时,也可模拟旷野中的自然障碍物。倘参加比赛人数众多,在起跑后的 1500 米内不应有狭窄地段或其它障碍物,以免造成阻滞。
( d )应丈量路线,在发出邀请时宣布距离;并应利用此机会对路线作简要介绍。
( e )主办机构应负责提供适用的、标志好的路线,并在秩序册中说明其中细节,并指派检录员、检查员以及在复杂地带必要时为运动员指引正确路线的引导员。
注:除国际比赛外,有关路线的上述规定,可接各地情况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