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7 条 田径运动场
任何坚固、匀质、可以随跑鞋鞋钉的场面均可用于田径运动。
凡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的比赛和国际田联直接控制的比赛,只准在国际田联批准的标准人工合成地面的跑道上举行。
如具备此种跑道,建议规则第 12 条 1 ( b )、( c )、( d )、( e )、( f )的比赛也应在此跑道上举行。
第 138 条 报 名
1. 凡按国际田联规则举行的比赛,只有符合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运动员可以参加。
2. 运动员参加国外比赛,必须由本国协会保证其资格并获该协会批准,方可参加比赛。在所有国际比赛中,除非国际田联收到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反对意见,否则具有此类资格保证者应予接受。
女子项目
3.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组委会应指派一个性别检查医务小组。当运动员被宣布具有参加女子项目比赛的资格后,该小组应向国际田联提交该运动员的姓名和全部详情,以便列入中央注册簿。
4. 在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中,参加女子项目比赛的条件是运动员已经通过了性别检查。
终止参加比赛
5. 按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举行的比赛,如发生下列情况,建议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后继项目(包括接力在内)比赛的资格:
( 1 )已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比赛,但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未参加,以至未能正式从检录单中除名者;
( 2 )运动员在某项分组比赛中已取得参加后继赛次的资格后,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注:办理检录单最后确认的时间,应事先公布。
第 130 条 服装、鞋和号码
服装
1. 各个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式样设计和穿着方式应无损于观瞻。服装必须用即使着湿时也不透明的材料制成。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胡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凡举行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协会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凡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f )、( e )、( g )的比赛,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协会正式批准的国家服装或俱乐部服装。发奖仪式也应视为比赛的组成部分,照此办理。
鞋
2. 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穿鞋比赛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以及牢固地抓住地面。鞋的结构不得为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加任何类型的弹簧或装置。鞋面允许加皮条。
凡举行第 12 条 1 ( a )、( b )一天以上的比赛,各队官员必须用专门表格向组委会报告其运动员使用比赛用鞋的结构和样式。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不得更换其鞋的结构和式样。全能运动员应申明其各个单项的比赛用鞋。
鞋钉数量
3. 鞋掌和鞋跟的构造应使用至多 11 枚鞋钉。凡不超过 11 枚鞋钉的均可使用,但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 11 个。
鞋钉尺寸
4. 在塑胶跑道上举行的比赛,鞋钉在鞋掌和鞋跟外突出的部分不得超过 9 毫米。跳高与标枪鞋钉突出部分,不得超过 12 毫米。鞋钉的最大直径为 4 毫米。非塑胶跑道鞋钉最大长度为 25 毫米,最大直径为 4 毫米。
鞋掌与鞋跟
5. 鞋掌和鞋跟可能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应采用与鞋掌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
跳高的鞋掌最大厚度为 13 毫米,鞋跟最大厚度为 19 毫米。其它鞋的厚度不限。
鞋的附加物
6. 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之超过上述允许的最大厚度或使穿者得到从上述条款中所得不到的任何好处。
号码
7. 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个号码,这两个号码要明显地分别佩戴在胸前和背后。在撑竿跳高和跳高中,运动员可在胸前和背后仅佩戴一个号码。号码必须与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如在比赛时穿训练服,必须按相同的规定佩戴号码。
凡采用终点摄影装置,大会组织者可要求运动员在短裤侧面佩戴胶带式号码。不按规定佩戴号码者,不得参加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