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跳高和撑竿跳高及格赛中,根据规则 171 条 7 或 172 条 7 的规定:凡运动员次连续三次试跳失败者不得继续参加比赛,直至在组委会制定的及格标准高度上最后一次试跳结束,才能决定这些运动员是否被淘汰。及格赛的全部排名中,最后及格名次出现成绩相等,应按规则 146 条 2 的规定处理。
第 143 条 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中途报时
1. 中途时间和第一名运动员的参考时间可予以正式宣告和显示。除此之外,未经有关裁判长事先批准,在比赛场内,任何人不得向运动员传递此类时间信息。
提供帮助
2. 除规则第 165 条和 191 条规定以外,运动员在比赛进程中不得接受帮助。帮助是指以任何方式传递建议、信息或直接帮助和包括由非参赛者、已被超圈的或将被超圈的赛跑或竞走运动员或用任何技术设备在比赛中提供的速度分配帮助。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时,不许运动员在比赛场内使用盒式录音机、类似装置。
在田赛比赛场内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有关裁判长必须给予警告,并告诫他如重犯则不得参加该项目的后继比赛,但在此之前的成绩仍为有效。
根据本规则,下列情况不应被认为是帮助:
( 1 )由组委会指派的医务人员,在比赛进行中的接触性医务检查。
( 2 )在赛场外的人,不使用技术性设备,而用语言或其他方式传达信息。
风的信息
3. 在各个跳跃项目的起跳区附近,应设置一个风向袋,以便向运动员显示大致的风向和风力。
4. 在 5000 米及 5000 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大会组织者可根据气候情况,向运动员提供饮料、饮水和降温用水。
第 144 条 (略)
1. 对径赛和田赛项目的所有丈量必须使用钢或玻璃纤维米制卷尺、棍尺或科学丈量仪器。采用的各种丈量器材的准确性,必须经主办国的计量主管部门鉴定。
2. 对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推铅球等项的丈量,应以 1 厘米为单位,如丈量的距离不足 1 厘米不计。
跳高、撑竿跳高中,全部丈量应从地面垂直丈量到横杆上沿的最低点。
铁饼、链球、标枪等项远度的丈量,应以 2 厘米为单位,如丈量距离不足 2 厘米不计。
3. 公路项目的路线,应根据国际田联批准的现行程序进行丈量。
成绩相等采用如下方法解决:
径赛项目
1. 按成绩录取时,在任一赛次中,如需确定进入不一赛次的运动员成绩是否相等,终点摄影主裁判应考虑所记录的运动员的实际成绩,而不执行规则中有关运动员的成绩应判读到较差的 1/100 秒这一规定。如果成绩依然相等,则有关运动员均应安排进入下一赛次,如实际条件不允许,则应抽签决定进入下一赛次的人选。
决赛中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裁判长有权决定这些成绩相等的运动员重新比赛。如无法重赛,则名次并列。其他名次相等时,则并列。
* 当手计时决定成绩出现相等时,应根据判读的 1/100 秒成绩处理。
田赛项目
2. 跳高及撑竿跳高项目:
( a )在出现成绩相等的高度中,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 b )如成绩仍然相等,在包括最后跳过的高度在内全赛中,试跳失败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 c )如仍相等:
( 1 )如涉及第一名时,则令成绩相等的运动员在其造成成级相等的的失败高度中的最低高度上,每人再试一次。如仍不能判定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 2 厘米,撑竿跳高为 5 厘米。他们应在每个高度上试跳一次,直到决出名次为止。决定名次的试跳,有关运动员必须参加(见例 1 )。
跳高——例 1
比赛开始时,主裁判宣布的升高计划:
1.75 米; 1.80 米; 1.84 米; 1.88 米; 1.91 米; 1.94 米; 1.97 米; 1.99 米
运动员 | 计算失败次数 | 失败次数 | 决名次试跳 | 名次 | |||||||
1.75 | 1.80 | 1.84 | 1.88 | 1.91 | 1.94 | 1.91 | 1.89 | 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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