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运动员只有在按国际田联组织的正式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为有效。
按国际田联规则第 12 条 1 ( a )至( g )进行的,完全在运动场举办的各种比赛,不得有男女混合参加的比赛项目。
2 会员之间的比赛,跳跃、投掷项目的试跳(掷)次数,经直协商可以减少,但此类安排应在会前作出。
兼项
3. 如果一名运动员参加一个径赛项目,又参加一个田赛项目,或者参加一个以上的田赛项目,而这些项目又同时举行比赛时,有关裁判长可以允许运动员只在某一轮次的比赛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确定的顺序先进行试跳(掷)一次。
计分
4. 用名次分值计取部分的比赛,其会分方法须在赛前得到所有参赛国的同意。
取消比赛资格
5. 如运动员在比赛中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在正式成绩中注明他所违犯的国际田联规则条款。
跑道上阻挡
1. 运动员挤撞或阻挡别人而妨碍该运动员走或跑进时,应取消其该项比赛资格。在比赛中如发生此类被取消资格的情况,裁判长有权命令除被取消资格以外的运动员重赛。如发生于预赛,可令受损运动员参加下一赛次的比赛。
分道跑
2. 在分道径赛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各自分道内跑进。这也适用于部分分道径赛,如 800 米的分道跑部分。
3. 运动员由于受到他人准、挤或被迫跑出自己的分道,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则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运动员在直道上跑出自己分道或在弯道上跑出自己的分道外侧分道线,未从中获得实际利益,也未阻挡其他运动员,则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除上述情况外,裁判长根据裁判员、检查员或其他人员的报告,证实某运动员已跑出自己的分道,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离开跑道或路线
4. 除下列情况外,擅自离开跑道或路线的运动员,不得继续比赛。
在公路项目和田径场内举行的 20 公里或 20 公里以上的竞走项目比赛中,运动员得到许可并在一名裁判员的监督下,可以离开公路或跑道,但不得线而缩短其赛程。
标记
5. 除分道接力赛跑外,运动员不得在跑道上做对他们有帮助的标记或沿跑道放置标志物。
赛次及分组赛
6. 参赛运动员数量太多,不能在一个赛次(决赛)进行比赛的径赛项目,应举行若干赛次的分组赛。举行此类分组赛时,所有运动员必须参赛,并通过看书有赛次,取得决赛的资格。
7. 在指派技术代表的情况下,各赛次(即预赛、次赛和复赛)应由大会组委会与技术代表共同编排。
举办规则第 12 条 1 ( a )、( b )、( c )的比赛,建议使用下表确定径赛项目的赛次。各赛次的组数和录取方法:
8. 第一赛次之后,建议按下列程序编排运动员进入后继赛次的组次:
( a )从 100 米到包括 400 米在内的各项赛跑以及 4x400 米以下的各项接力,应根据运动员前一赛次的名次和成绩进行筛选,为此目的,运动员的录取顺序如下:
最快组的优胜者
次快组的优胜者
第三快组的优胜者,等。
最快的第二名
次快的第二名
第三快的第二名,等。
(最后可按下列顺序录取)
按成绩录取的最快者
按成绩录取的次快者
按成绩录取的第三快者,等。
然后蛇形分布的编组顺序,将运动员编入各个组次,
A 、 B 、 C 三组比赛的先后顺序由抽签排定。
* 当某赛次中的一组或几组因故无电子计时成绩时,应将该赛次所有各组判读的手计时 1/100 秒成绩作为录取后继赛次和组次的依据。
( b )其它和项目的编排应继续使用原始成绩,只有在前面赛次中将成绩提高者才可调整。
如有可能,每个国家的运动员应编在不同组内。
注:分组赛编排时,建议尽可能考虑到所有运动员的成绩资料。抽签排定的分组赛,一般应使好运动员均能进入决赛。
9. 起跑时运动员过多,第一排排不下时,应按国家抽签决定起跑位置。每个国家的运动员按抽签决定的顺序排成一路纵队。